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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典型案例
“前婚加后婚,床上两条心”,这句谚语道尽了再婚夫妻的相处困境,陈兴亮与孔萍瑶便是面临这一困境的两个当事人。
陈兴亮与孔萍瑶均是再婚。两人重组家庭前,各自都有婚生子女,且孩子均由前配偶抚养,无需二人共同照料。当时,两人工作都不够稳定,家庭收入也仅够维持日常开销。经过慎重商量,他们婚前便约定好,婚后不再生育,专心经营当下的生活。
步入婚姻的头两年,夫妻俩彼此体谅、相互扶持,日子过得平淡且温馨。然而,婚姻的甜蜜最终没能抵过现实的消磨。
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越久,陈兴亮和孔萍瑶的矛盾越多,争吵不断。更让孔萍瑶难以忍受的是,陈兴亮竟然有了婚外情。而这恰恰是她当初决绝结束第一段婚姻的原因,情感背叛是她绝不能容忍的底线。
孔萍瑶毫不犹豫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让她没想到的是,在法庭上,陈兴亮坚决不同意离婚,辩称二人仍有感情,出轨只是一时糊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近4年,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最终依法驳回了孔萍瑶的离婚请求。
孔萍瑶本想立即上诉,但代理律师告诉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二审大概率会维持原判,建议她等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起诉。权衡利弊后,孔萍瑶只能暂时放下起诉离婚的念头,耐心等待期限届满。
然而,在这6个月里,意外发生了。孔萍瑶的母亲(下称“孔母”)因乳腺癌医治无效不幸离世。孔母去世时,与孔萍瑶的父亲(下称“孔父”)共有的财产有两处:一套是登记在孔母名下的别墅,一套是登记在孔父名下的商品房,两套房产均无贷款。由于孔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孔父与孔萍瑶。
这让即将再次起诉离婚的孔萍瑶陷入了两难:若此时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这笔婚内继承的财产,离婚时极有可能被陈兴亮分割。而这是孔母绝不愿看到的。
陈兴亮平日里对孔母态度轻慢、出言不逊,孔母自始至终都不认可这个女婿。孔父也对陈兴亮的品行极为不满,若不是顾及女儿的感受,当初连两人的婚礼都不愿出席。婚后,两家因矛盾不断,几乎断绝了往来。为了守住母亲留下的遗产,不让其落入背叛婚姻的陈兴亮手中,孔萍瑶下定决心要保全这份娘家财产。
在律师的建议下,孔萍瑶向孔父出具了书面《放弃继承意见书》,表示自愿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
随后,父女俩就遗产继承事宜向法院申请司法调解,并签订了《调解笔录》。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孔母名下的全部房产份额由孔父继承。办妥全部手续后,孔父及时将别墅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个人名下。
为了彻底杜绝后续财产纠纷,给女儿一份稳妥的保障,2025年10月,孔父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与见证下,订立了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约定:案涉的别墅与商品房两套房产,在自己身故后,全部由女儿孔萍瑶个人继承。该财产属于孔萍瑶的个人专有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02
律师分析
一、在夫妻感情破裂期间,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结合本案及法律实践,放弃继承时要重点注意以下三点:1.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2.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表示无效。3.放弃继承的书面意思表示,可向其他继承人出具,也可向遗产管理人表达;若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宜已诉至法院,可向人民法院作出。
二、一方放弃继承权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
继承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自身意志,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以人格权为基础,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放弃继承会导致放弃方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否则配偶无权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决定。
延伸来看,若继承人对外负有债务,能否放弃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负有该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若未履行义务却放弃继承,相关权利人可请求撤销该放弃行为。该法定义务不包括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孔萍瑶放弃继承时,并无证据证明其放弃行为会导致自身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因此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征得陈兴亮同意,陈兴亮也无权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
三、孔父另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孔萍瑶个人,该安排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孔母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孔父与孔萍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孔母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孔萍瑶未放弃继承,她从孔母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应属于其与陈兴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违背了孔萍瑶及孔父保全家庭财产的意愿。
孔萍瑶放弃继承后,孔母的遗产份额由孔父继承。孔父成为两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孔父订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本文摘自《婚姻与家庭》杂志2026年6月上
原标题:未经丈夫同意,妻子能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吗
文:王秀全
作者:王秀全,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离婚、继承等。
李金萍,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事等,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
编辑:贾方方
一审:王云峰
二审:李津
三审:赵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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