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四川省南充市委原书记古正举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古正举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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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亿,为什么判无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古正举利用担任四川省高县县长、县委书记,达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充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其中部分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古正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法院认定古正举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为什么这么重要?
古正举案的核心看点在于自首的认定。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古正举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自首。
这一认定对量刑产生了关键影响——在受贿1.24亿元的情况下,古正举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更重的刑罚。
“主动交代全部”和“主动交代部分”,区别有多大?
古正举“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而袁光宇“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仅构成酌定从轻情节。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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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值得关注的实务要点
第一,自首的认定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往往能带来量刑上的重大突破。
第二,“主动交代全部”与“主动交代部分”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可能构成自首,后者可能仅构成坦白或酌定从轻情节。
第三,未遂情节在受贿罪中同样适用。部分受贿款项尚未实际取得的,法院可以认定未遂情节并从轻处罚。
第四,地方要员职务犯罪的共性特征。古正举案与段成刚案、袁光宇案均呈现受贿数额过亿、任职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等特征。
(本文案例事实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容整理)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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