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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楼入户、乘电梯进入住宅;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飞线充电);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严禁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
(六)严禁售卖无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标车辆、蓄电池及充电器,严禁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二、法律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丰镇市消防救援局
丰镇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2026年8月12日
来源:丰镇市消防救援局 丰镇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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