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看港片里头法官非常人性化,人会按照设身处地的角度为嫌疑人考虑从而做出“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判决。
比如说如果一个年轻人长期受到病痛的折磨而做出来的犯罪行为会被轻判;而一个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或强奸所做的反抗行为会被判无罪或正当防卫。
这在老一辈称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官就应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大程度的维护人性正义而不是单单维护冰冷的法律条文。
但这在工伤认定中完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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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工伤认定事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个小时,没有被认定工伤。此前的几个是家属选择抢救没有拔罐;这次拔管了,法官说应该以初步诊断时间为起点算。
如果家属知道是这样,他们还会再抢救一下;不抢救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贫穷,支付不了生活费。拔管的原因也是这样。但是法官冰冷的判决无疑给这样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破了一盆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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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人社局认为超过48个小时不予认定工伤;人都死了,他本身不在乎你认不认定工伤;在意的是家属。
现实中很多人就算得了工伤也没有来认定因为他们还活着还能为家人工作挣钱。
·现有工伤保险条例:
首次颁布(2003年):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的诞生时间。
· 修订实施(2010年):2010年12月20日发布修改决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有效的主要版本,在保障范围、认定程序和待遇标准上均有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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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认为只要是工作中出事就算工伤,你没法说单纯是疾病引起;如果不上班会单独引起这样的疾病吗?肯定是有什么突发事件导致了这个疾病发生!突发事件在岗位上导致的就属于工伤。
而规定48小时之内死亡才有赔偿就是不近人情。我们不能说法律错误,但是我们能感觉到这个规定的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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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的情况是什么才算工伤?那么起诉的意义又是什么?无论何种疾病都是自身原因;人社局都有理由:是员工自己身体不好导致的。
因此网友也质疑为什么人社局要这么规定。我们不能说法律错了;只能说法律旧了,该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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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质疑如果这么冰冷的规定是不是鼓励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这也太没良心了吧?
任何疾病你无法证明患病和工作无关,但是人社局却能在强制收取工伤保险的同时,把起算抢救边界时间画到了初诊时间!那么为什么起算点不是发布病危通知的抢救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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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之所以讨论那么多是因为我们常识上认为只要是工作中发生的事情无论是事故还是疾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现在判决的变成只管事故不管疾病。不符合人们所认知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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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本来可以改判,但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下法官放弃了“以人为本”放弃了一切民间的“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美好愿望:选择了冰冷的法律条文。这就是法官的选择,是他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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