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也将于今日正式施行,这部“绿色法典”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坚实法治屏障。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守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存在“山场林木是自己的,想砍就砍”的错误认知,殊不知即便林木权属归自己,未经许可擅自采伐,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以案释法敲响生态保护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莫某、陆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陈塘镇沙灵村2林班4.1小班山场林木,采伐树种包含马尾松、杉木、其他软阔类,被采伐林木蓄积量154立方米,出材量99立方米。
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落实补植复绿、登报致歉等生态修复责任,共同缴纳受损林地复绿造林费用18385.29元,分别预缴罚金8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陆某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莫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陆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滥伐林木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系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有自首、认罪认罚、开展生态修复等悔罪表现,但受累犯从重情节约束,不予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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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
林木并非“自家山头就可随意处置”,无论林木是自有还是他人所有,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出资补植复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是法律明确的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但从轻不等于免罪,更不代表必然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同样具有认罪悔罪、修复生态的情节,处理结果却一缓一实,体现司法宽严相济:对于初犯、偶犯,积极修复生态的,依法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曾经因同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累犯,即便事后悔罪修复,也要依法从重惩处,不予适用缓刑,彰显对屡犯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既是守护我们的生存家园,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切勿抱有“自家山林随便砍”的侥幸心理,也不要以为事后赔钱种树就可以万事大吉。切勿因一时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文字、编辑丨许柯
图片丨AI
初审丨许柯
复审丨蒋旅
终审丨彭泽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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