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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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今河北北京一带)民妇杨氏的人生大为不幸。
她早年嫁给丈夫李文贤,也不知是男方还是自己的问题,二人婚后一直无子。既生不出来,夫妻俩只好领养了一个孩子,取名李柱儿。
因为无出,婆婆李何氏一直不喜欢杨氏,平日里对她颐指气使,根本没把她当自家人。
杨氏一直在隐忍。
直到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杨氏的隐忍给自己换来无妄之灾。
这年七月初二,丈夫李文贤有事去了趟母舅家,一连多日未回。婆媳俩带着李柱儿在家过活。
一连五六天,家里平安无事。奈何婆婆实在不是省油的灯,七月初八日晚,双方爆发矛盾。
这天晚上,李何氏感觉口中干渴,就让养孙李柱儿取水来喝。李柱儿不敢违拗祖母意思,赶紧从命。
水取来了,李何氏尝了一口,不愿再喝——当时正值酷暑,她嫌水温,不解渴。于是,又让儿媳妇杨氏去舀点凉水来。
杨氏也不敢不从,口头答应了。但她不知出于何因,耽误了一会,没有立刻取来。
婆婆哪里受过这种委屈,她“气愤嚷骂”,把媳妇骂得狗血淋头。
杨氏“未敢言语”,毕竟是婆婆,自己做媳妇儿的哪里敢说半句不是。李何氏那口水也不知喝上没有。
当晚,双方各自憋着一口气,上床就寝。
这事儿太不起眼了,婆婆骂自己,自己又没还嘴,杨氏怎会料到接下来会发生人命大案。
当天晚上,婆婆李何氏气愤不过,不知道这老太太搭错了哪根筋,竟然服毒自尽。
孙子李柱儿最早发现奶奶身死,他赶紧唤来养母。杨氏一个女人家,见到口角流涎的婆婆吓破了胆,也不敢对外声张,竟然自己做主将婆婆未用完的毒药藏弃,还用棉花将婆婆口角的白沫擦去。
做完这些,杨氏命李柱儿喊丈夫回家,对外不说婆婆服毒自尽,只说患了痰火病,夜发急症身死。
李文贤跟舅舅何三听闻消息当即赶回家中。
舅舅何三并未起疑,人已经死了,入土为安要紧,就忙前忙后给姐姐张罗后事。
但是,丈夫李文贤却心生疑惑。
棺木封好之后,李文贤独自守灵,夜里越想越不对劲。母亲素日虽有小恙,却从未有过痰火发作之状,况且走得如此突然。他反复盘问杨氏,杨氏起初咬定是痰火,被逼得紧了,终于支撑不住,将实情和盘托出。
李文贤大惊,次日即赴县衙报案。知县闻听是人命重案,不敢怠慢,亲往验尸,确有中毒征象。
随即审讯杨氏,杨氏低头认罪,将初八日不肯取水、何氏气忿自尽、自己擦口灭迹等情一一供认不讳。又问李柱儿,所言与杨氏无二。
知县按律拟判,认为杨氏不遵长辈之命,以致婆婆抱忿轻生,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之例,拟绞监候。
李文贤虽非凶手,但身为儿子,未能察觉预防,拟枷号杖责。
也就是说,婆婆自杀,媳妇儿也要偿命。
对杨氏来说,这可不就是无妄之灾。婆婆向来凶恶,忍气吞声伺候多年,如今就因为没及时给婆婆取水,导致她怀恨自尽,自己竟被官府判处死刑。
今天看来,官府的判罚匪夷所思。婆婆李何氏系自己愤愤不平而自杀,杨氏没有打骂,更无逼迫,怎么就要偿命?
但在当时,这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儒家以孝治天下,晚辈不肖导致父母自尽,等同于亲手杀人,处以死刑合乎律法。
不出意外,杨氏要给婆婆垫背。
本案系人命大案,照例要上呈刑部复核,直隶总督梁肯堂将本案案情及判决结果具题上报刑部。
刑部查阅案卷之后给出意见,结果对杨氏更为不利。
刑部认为,此案关键在于杨氏有没有取水给婆婆喝。
若她取了水给婆婆,只是因为婆婆还是嫌弃水不够凉,夜晚怀恨自尽,那杨氏便属于无心违犯,拟绞候还说得过去,不算轻纵;
但若杨氏并无任何原因,只是纯粹不愿伺候婆婆,故意不取水且径自去睡,那便是置姑(婆婆)命于不顾,属于有心触忤,应按“触忤干犯致父母忿激自尽”之例,拟斩立决。
刑部遂将此案发回直隶,令衙门查问杨氏“何以不往取水”,是不是家里没有更凉的水?抑或杨氏本身也有病,不能去别的地方取水?再根据实情决定要不要改判。
也就是说,不管杨氏有什么理由,最后等待她的最低都得是绞刑,运气不好还会摊上斩立决!
本文资料来源:《刑事判例》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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