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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福建发展的重要特色、优势和活力所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服务保障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实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推出《民营经济法律风险图解指南》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和修订,对原《图解指南》进行修订完善、优化升级,推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图解指南》。
新《图解指南》对照民法典、新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梳理各类法律风险,采用图解与漫画的形式,设置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知产保护、破产重整、纠纷解决等6个部分74篇,覆盖企业设立、运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完整法治指引闭环,让企业家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以期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法治难题,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体将陆续推送新《图解指南》系列漫画,本期推出第一部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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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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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公司章程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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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针对实践中公司章程的订立普遍存在模式化、形式化的现象,建议公司股东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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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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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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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实原则要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中存在以下风险点,一是认缴制下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股东个人可能需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新公司法已经将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二是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明确,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必须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并同时记载于公司财务账簿,不得事后以往来款、债权等作为出资依据;三是对公司的出资必须足额,要求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的,应当先行评估;四是要求股东在期限内出资,否则可能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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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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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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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交付股票、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股东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建议公司在收到股东实缴出资的转账后,及时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载明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依法登记,避免因转账性质不明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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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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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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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股东足额缴纳的出资,是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公司开展经营、履行债务的物质基础。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更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股东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供稿:民二庭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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