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发了《看宝坻公安局一份尘封22年刑事卷宗的疑点重重》一文,因该份涉嫌涉恶保护伞案卷的疑点太多,今再作一再谈。
一、据该局(2004)184号传唤通知书第2页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李爱民的《传唤通知书》是于2004年9月16日发出,李爱民也是于9月16日签收,而传唤到案时间是9月16日8时。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传唤证》的发出和李爱民的签收具体是在什么时间?如果是在8点上班讯问以后,属于程序违法,如果是在8点上班以前则有这个加班加点的必要吗?尤其这不是电话通知,而是纸质通知书,送达必须有个过程,最起码也应在9月16之前,这样被传唤人起码也得有个准备,似这样在讯问当时送达及签收,不仅涉嫌只是摆摆样子,而且还涉嫌违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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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据该局侦察卷第29页对张会宁的讯问笔录记载:“(问)你接到公城南行传字2004第157号传唤证了吗?(答)接到了。(问)因何传唤你?(答)我参与打架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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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局侦察卷第48页对李爱民的讯问笔录记载:“(问)你接到公城南行传字(2004)第159号传唤证了吗?(答)接到了。(问)公安机关因何传唤你?(答)我参与打架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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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明明是一起致人重伤残的刑事案件,但为何发送的却是行字传票?这是否涉嫌程序违法。再者说,对张会宁讯问时间进行了涂改,以致没有讯问的结束时间,特别是此时正是午夜2点,传唤证是如何制作和发出?
三、据该局(2004)第497号文证检验鉴定书记载:“张复生的伤情需要检验、复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检验复查”的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因其不能确定最终结论,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及结论唯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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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据该局侦察卷第80页的《情况说明》记载,2004年8月6日,刑侦一大队对本案所涉及的李爱民、张庆彬、杨会杰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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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案处理”法定条件严格,仅限在逃、管辖移送、证据不足等特定情形,且应书面审批,原因消失后必须并案或继续推进,不得无限期搁置,但该案却在李爱民、杨会杰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其等人长达22年也另案不理。不仅如此,还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了“因无证据证明其等人涉嫌犯罪,故我局在2004年8月5日对上述4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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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既已在2004年8月5日对上述4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怎么在2004年8月6日又作出了对其等人“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而在2023年5月10日又作出了“当年存在有案不受,已对责任民警给予了诫勉处理”处分的告知?这岂不是事实不清且前后矛盾?再者说,怎么又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了对本案终结,不再受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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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再次对此案提出控告,并要求对涉恶保护伞严肃处理,以使天津宝坻的扫黑除恶斗争能切实有效地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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