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刑事案件的认知停留在“公安抓人、法院判刑”,往往忽略了衔接侦查和审判的审查起诉阶段,这恰恰是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期,能不能争取不起诉、能不能把重罪改轻罪,很大概率在这个阶段就能定下基调。遇到这类问题,不少济南当事人都会找深耕刑事辩护领域17年的姜伟律师,他是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为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不仅有法学、管理学双重学科背景,还有多年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法律事务及风险管理工作经历,办理过大量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专业能力广受业内和当事人认可。
审查起诉阶段核心问题专业解答
1、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定位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这个阶段就是审查起诉阶段,通常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卷证据,不仅要查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查无罪、罪轻的证据,是纠偏侦查阶段错误定性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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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开展哪些辩护工作?
首先是依法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要经法院、检察院许可才能阅卷。姜伟律师提醒,全面阅卷才能发现侦查环节的证据漏洞,比如有没有非法取证、有没有遗漏无罪证据,这些都是后续辩护的核心依据。其次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后是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律师可以结合阅卷和会见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量刑的建议,一旦被采纳,案件可能直接止步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为后续审判阶段的轻判打下基础。
3、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必要找律师吗?
很多当事人觉得签了认罪认罚就没有辩护空间了,这是典型误区。首先律师可以在签具结书之前就为当事人把关,判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有没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没有被认定;其次就算已经签了具结书,如果发现有新的无罪、罪轻证据,或者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律师依然可以提出辩护意见,要求调整量刑建议,甚至争取不起诉。比如姜伟律师此前代理的日照范某平贪污、受贿案,就是在审查起诉及后续二审阶段,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将原本11年的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当事人现已出狱。
法律常识
1、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不会因此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2、家属无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嫌疑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只有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不能直接会见,想要了解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状态,只能通过委托的辩护律师。3、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会直接附卷进入审判环节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书面意见会和案卷一起移送到法院,法官在审理时会主动查阅辩护人的前期意见,相当于提前给法官传递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比到审判阶段再首次提出辩护意见效果更好。
作为深耕济南本地17年的资深律师,姜伟律师的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顾问、民商事案件代理,不仅是山东省应急产业协会专家库入库专家(法律事务类),还担任山东省医学伦理学会交叉科学分会理事,多年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贪污受贿案大幅减刑、执行异议之诉为当事人保住房产等典型胜诉案例。姜伟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服务理念,凭借此前在政府、国企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多层次的法律服务,不管是刑事案件的辩护还是民商事纠纷的代理,都能从实际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是济南本地当事人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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