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 财务合规 教职人员待遇
财务合规
3.1.3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给教职人员发哪些费用?
邹凌瀚律师长期专注于宗教领域法律事务研究,在为全国各地多家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场所的钱能不能给教职人员?可以给,但究竟可以给哪些钱?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就需要保障教职人员的正常生活,也可能需要对承担管理、教务等工作的人员给予相应待遇。
核心原则
支出的性质、发放依据、发放标准和财务程序,应当能够相互对应。
一、常住教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首先是基本生活保障。
宗教活动场所对于常住教职人员,可以根据场所自身经济条件,为其提供正常的生活保障。例如佛教场所常见的衣单费、道粮,道教场所相应的生活供给,基督教场所可能涉及圣俸等。
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场所的名称和具体标准可能并不相同,但其基本目的都是保障常住人员的正常生活。
需要把握的是: 这类支出首先要解决的是“人怎么正常生活”,所以场所应当根据自身收入和实际负担能力确定标准,而不是简单地理解成给个人发一笔可以随意支配的“奖金”。
二、承担管理、教务等职责的,可以设置相应津贴
如果教职人员除了宗教教职身份之外,还承担了明确的管理或者工作职责,比如住持、阿訇、牧师等主要教职,或者承担教务、财务、后勤等具体管理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岗位津贴、履职补贴等。
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
津贴不是负责人自己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特别是负责人本人就是待遇领取人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场所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至少应当能够说明:
岗位是什么?
承担什么职责?
津贴标准是多少?
由谁决定?
这些问题都应该有相应依据。
邹凌瀚律师在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服务、帮助场所完善财务制度时,会特别关注这一点。因为一项津贴本身未必存在问题,但如果没有标准、没有审批,甚至由领取人自己决定自己的待遇,就很容易引起其他人员或者信众的质疑。
三、工资和社会保障,要根据实际关系确定
再有就是工资、社会保险等支出。
如果宗教活动场所与相关人员之间依法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简单把所有定期发放的钱都叫作“工资”。到底属于工资、生活保障还是其他待遇,要结合双方的实际关系、人员身份、工作内容和场所制度具体判断。
同样是每个月固定支付一笔钱,具体法律性质可能并不一样。
因此,这一部分不能看到别的场所怎么发,自己就照着发。
四、交通、慰问和困难帮扶,也属于场所可能发生的正常支出
教职人员履行场所工作职责,可能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逢年过节,场所根据经济条件给予适当慰问;教职人员遇到意外、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场所给予临时补助或者困难帮扶,这些也可能成为场所的正常支出。
但这些支出同样需要有基本的管理依据。
交通费用
应当能够说明为什么发生、是否属于履职需要。
节日慰问
要考虑场所实际经济能力。
困难帮扶
应当有相应的申请、审核或者审批记录。
不是说场所“不能给”,而是给钱的原因和依据要说得清楚。
五、不同场所的发放标准,本来就不可能完全一样
这一点其实不用回避。
有的宗教活动场所规模较大、收入比较稳定,能够给常住教职人员提供较好的生活保障;有的场所本身收入有限,维持水电、维修和日常宗教活动都比较困难,那么能够提供的待遇自然会少一些。
衣单费、道粮、圣俸、岗位津贴、节日慰问等,并没有必要要求所有场所采用完全相同的标准。
场所有能力,就根据实际情况多保障一些。
经济能力有限,就量力而行。
财务管理首先要考虑场所自身的承受能力,不能为了待遇看起来“体面”,超出场所实际经济能力增加支出,更不能因为个别人员提出要求,就不断提高待遇。
邹凌瀚律师长期从事涉宗教法律事务研究、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以及财务合规工作,在实际服务中发现,教职人员待遇问题有时容易引起内部矛盾,并不是因为“发钱”本身,而是因为标准不清楚、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没有依据,或者负责人对不同人员随意区别对待。
六、可以发,不代表可以随意发
把前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教职人员提供:
基本生活保障;
岗位津贴、履职补贴;
依法应当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
节日慰问和特殊困难帮扶。
但每一项都要回到一个基本问题:
为什么发 发给谁 发多少
谁决定 怎么入账
尤其涉及负责人本人或者特定人员的待遇,更要注意决策程序,不能由个人直接决定、直接审批、直接领取。
从涉宗教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看,真正需要避免的不是正常保障教职人员,而是没有依据地发、没有标准地发、没有程序地发。
七、最后别忘了财务处理
待遇确定以后,还要按照实际支出的性质进行财务核算。
该审批的审批,该留存的材料留存;通过银行支付的,要能够和银行流水对应;属于工资、补贴、福利或者其他支出的,也应当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要求入账。
待遇确定
审批与资料留存
资金支付
按实际性质进行财务核算
这样,从待遇确定到最终支付,能够形成完整的资料链条,今后无论是场所自己查账,还是接受监督,都能够说明清楚。
邹凌瀚律师作为涉宗教法律事务资深律师、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一直建议场所在这个问题上不要追求复杂,而是把最基本的规则定下来:
根据场所经济能力确定待遇
根据人员职责确定标准
根据内部制度履行程序
根据实际性质进行财务核算
这样,既能够保障教职人员正常生活和履职需要,也能够避免因为待遇发放不规范,引发不必要的财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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