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算“抢夺”?没直接抢走财物也构成抢夺吗?
传统观念中,抢夺是“抢走”有形的包包或手机。但在本案中,唐某公然夺取的并非有形实物,而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应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这一财产性利益,即便没直接抢走财物也构成抢夺。
一方面,唐某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债务(即通行费),从而非法获取了本应支付给收费站的利益,这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另一方面,抢夺罪要求“公然夺取”。唐某无论是驾车顶撞栏杆,还是尾随前车趁空隙疾驰而过,都是在收费站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或者利用设备自动运行的间隙,以非和平的方式,强行排除收费站的合法权利,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然性,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有本质区别。
因此,在高速逃费场景中,“夺取”并非物理上移走某一物品,而是指行为人通过具有暴力性或危险性的冲闯行为(如撞坏栏杆、强行加速),使收费站瞬间丧失对通行费的收取与占有,同时行为人自身变相实现了不法财产利益。这种“你失我得”的瞬时转换,与直接抢夺有形财物所导致的被害人利益减损效果完全相同,完全契合抢夺罪的规范构造。因此,从行为本质、主观目的、客观表现到司法实践,将此类逃费行为认定为抢夺罪,也具有充分的逻辑一致性与法律正当性。
比如最高检发布:朱某、徐某、王某上高速前摘前牌、遮后牌,在服务区合谋后,朱某、王某驾驶货车强行从ETC车道闯卡,撞坏拦车杆后逃离,徐某在外接应,两辆货车应缴通行费2.2万余元,拦车杆损失1025元,构成抢夺罪:
![]()
顺义法院发布,行为人逃费60次,逃费金额7022元,卡片损失费1960元,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鸡西城子河区法院:张某朋两台半挂车从新疆驶入高速,到鸡西后安排司机下高速,自己开私家车接应;又借朋友李某坤带ETC的轿车引导,李某东驾驶黑牌牵引车通过ETC闯卡逃避缴费,最后张某朋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千;李某东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千;李某坤构成抢夺罪共犯:
![]()
所以还是不要心存侥幸,为了这点高速费,不值当背一个案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