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么一起发生在台湾省的案子——
近日,台湾桃园市一名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利用扫地机器人内置的录像功能远程监控,成功拍下妻子出轨画面。该男子凭借这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获赔50万新台币。然而,妻子随后以妨害隐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个月。 报道称,该男子利用扫地机器人监控住家,拍摄到妻子与陌生男子的不雅画面。他表示,影片仅作为诉讼用途。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权位阶优于配偶权”,以“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即可以缴纳罚金方式替代实际入狱服刑),全案可上诉。 法院指出,现今社会中妨害婚姻的不法行为常以隐秘方式进行,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但仍应采取对隐私侵害最小的手段。法官认定配偶间虽有忠贞义务,但不能仅因怀疑对方外遇,就随意侵害对方隐私或窃录私密活动。
这个案子挺有意思。丈夫用扫地机器人拍下了妻子出轨的实锤,凭此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获赔50万新台币(约11万元人民币);转头却被妻子以“妨害隐私”反告,法院判其有期徒刑5个月,罪名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
也就是说,民事庭认定影片真实、有效,妻子违背忠实义务,判赔50万。而刑事庭则认定影片系“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丈夫触犯刑法,判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交钱免坐牢,也不知道那50万会不会还需要倒贴)。
怎么说呢,就是那证据在法庭上可以用,但取证的方式却得坐牢。
法官进一步解释,扫地机器人需通过App操作,按下录像功能后才会开始录像。该男子辩称,原本仅打算用扫地机器人与妻子对话,在启动后发现陌生男子,才开启录像。虽然扫地机器人会提醒录像,但并无证据证明妻子当时知晓设备正在运作。
桃园的法院那句“隐私权位阶优于配偶权”,值得好好掰扯一番。从纯法理上讲,倒并非全无道理。台湾省的刑法设立“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目的是保护任何人包括配偶,在非公开空间的活动不受秘密摄录。即便在自己家里,性活动也属于“非公开活动”,配偶一方无权未经同意秘密录制。
可问题在于“位阶”这两个字——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是两个人通过法律契约,将各自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对方。其中最根本的让渡,就是性自主权的专属化——你放弃了对第三方主张性权利的可能性,换来对配偶的排他性权利。忠实义务不是道德倡议,是法律关系的内核。
那么问题来了,当配偶在婚姻内部行使“性自主权”的对象不是自己的配偶时,这个所谓“性自主权”还是原来那个“性自主权”吗?显然不是了,它已经蜕变成了一种对婚姻契约的违约行为,那这违约行为外面包裹的“隐私外壳”,难道不该随着违约本身而一并破裂吗?
法院说“隐私权位阶优于配偶权”,相当于宣告即便在婚姻之内,一方仍然对自己的出轨行为享有完整的、绝对的隐私权。这就等于明着用隐私权的盾牌,把婚姻忠实义务的内核给彻底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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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中也承认“现今社会中妨害婚姻的不法行为常以隐秘方式进行,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承认得漂亮,但不解决问题,还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称“但仍应采取对隐私侵害最小的手段“。
请问什么叫最小侵害?是在自家公共区域安装常规监控,看看能不能拍到公共区域的出轨画面?还是让对方写悔过书、保证书;又或是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特殊转账凭证、开房记录这些吗?
可实际操作呢?出轨的性行为经常发生在办公室、卧室等私密空间,“公共区域”能拍到的最多是牵手、拥抱、亲吻,真要拍到性爱画面,就一定会踩到“窃录”红线。
还有,悔过书、保证书需要对方主动写。一个™正在出轨的人,凭什么给你写?至于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开房记录等等,这些当然有用,但它们最多只能证明“关系亲密”或者“存在经济往来”,很难单独证明性行为的存在,可偏偏举证性行为本身就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通奸罪的关键。
至于什么私闯第三者住宅或酒店房间去捉奸,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把视频发亲友群或网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拿视频要挟要钱,涉嫌敲诈勒索罪。
绕了一大圈,合法取证的路径窄到几乎不存在。这才是最荒诞的地方,两岸的法律都是一边承认举证困难,一边却又把几乎所有有效的举证手段都定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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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从大陆到台湾省,“婚内性自主权”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为性自主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绝对受保护,所以即便是配偶,也不能在私密空间摄录对方的性活动,因此出轨方的性活动享有完整隐私。
然而性自主权在婚姻关系中从来不是绝对的,它是“对配偶专属”的相对权利。恋爱时,性自主权属于自己;结婚后,性自主权在忠实义务的对价下,梯次减等为“对配偶的专属性权利”,这是婚姻契约的法理基础。
把性自主权捧到绝对高地,婚姻就变成了一个只授予权利、不施加义务的怪异契约,其中一方可以享受配偶的经济支持、情感陪伴、社会身份,却可以在私密空间里向第三方让渡性权利,且这种行为受到“隐私权”的铜墙铁壁保护。
这与“艾滋病瞒报”“婚内出轨”都属于一个性质,就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
有网友调侃这是“两岸一家亲”,连法院的“自由裁量”都这么神似。确实如此,大陆法系同样面临这个困境,《民法典》固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到了实务中,婚内出轨的举证难、赔偿低也一直是痛点。
偷拍得到的出轨视频,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各地法院尺度不一;但一旦涉及性传播,却大概率触碰治安处罚甚至刑法。
也就是说,两岸在这一块的共同难题就是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不让婚姻的忠实义务成为一纸空文?台湾省这起判决已经给了一个极端的答案,那就是隐私权无条件压倒配偶权。在法律层面或许自洽,但社会效果却是撕裂的,捉奸居然还要承担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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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桃园案,这丈夫用了5个月刑期,换来了一个被法律分裂承认的真相。民事上法院相信他妻子出轨了,刑事上法院惩罚他知道了这个真相。
这便是这起判决及其背后法理的荒诞之处,在一个配偶出轨可以被民事法庭认定的社会里,发现真相的人,却要因为“发现”本身而受到惩罚。
我估计这个案子传开后,那款扫地机器人可能要卖爆了。另外据说前些年台湾省还有“通奸罪”,但2020年起为了“和国际接轨”给废除了。那还能说什么呢?遇到了就是遇到了。
有网友还感慨,好歹那边真判出轨一方赔了钱,如果换到这边,只怕钱都到不了手里。总之,给台湾省的法院积极践行“两岸一家亲”点赞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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