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在修订小书《中国信托法》,我准备在该书的第一章第一节结尾的时候增加一段话:
本节对信托在我国的(可能)应用场景做了全面的介绍,可以看出,
----不管是为了私人目的还是公益慈善目的(信托目的),
----不管该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还是有立法、司法创设(信托形式),
----不管涉及的财产被称为基金、资金、公积金还是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其他财产)(信托财产),
----不论管理人是信托公司、自然人、慈善组织还是其他主体(受托人),
只要是:
一个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他人的财产,涉及到信任关系,管理人需要为了他人的最大利益管理相关事务,这个法律关系原则上就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特征,就归信托法调整。
会有人不满,咋啥都是信托?
从上面的广泛的应用场景正可以印证梅特兰的话:信托法的特色是灵活性和普遍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