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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有关恋爱与劳务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是如何认定劳务关系的。这也可以给恋爱关系中的男人女人以警醒,恋爱是恋爱,劳务是劳务。
陈先生与林女士谈了一场恋爱。请注意,陈先生与林女士皆为化名。
在恋爱过程中,陈先生帮助林女士的公司拓展了业务,主动承担了部分工作。
而林女士认为陈先生这样做只是感情投资。因为是感情投资,所以不应当主张报酬。
此事发生在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从法院调查看,陈先生和林女士在 2021年 3 月就在一起了。
刚好两年后,两个人就分手了。陈先生认为两个人同居期间他一直在帮林女士打工,应结清工资。林女士同意每月支付 6000 元。
但是分手就分了 1 个月,在2023 年 4 月,两个人又和好了。陈先生继续在林女士的公司里打工。
然而这一次复合时间短暂,仅仅 10 个月后,两个人还是分手了。这一次,陈先生仍然要求结算工资。
对于是否要结算工资,法院认为要提供是否放弃劳务报酬的证据。也就是说只有明确表示放弃劳务报酬,才能认为是感情投资。
对于陈先生主张的高工资,法院也需要陈先生举证证明其劳务成果确实超过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只能按普通员工计算工资。
最后法院要求林女士的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 38500 元。
前面是 24个月,加上后面的 10 个月,一共是 34 个月。看上去前面应该是把工资结清了。后面 10 个月,法院是按照普通员工的月工资 3850 元计算的。
对此,法官给了温馨提示:“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公司提供劳务,如果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和补偿。同居或恋爱关系,并不自然排除劳务报酬请求权,不能因为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就直接认定付出属于无偿。如果同居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最好提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并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形式固定证据。这既是对付出的尊重,也是对权益的保障。”
我想讨论一下这两个人的恋爱关系。
女方认为男方帮她是情感投资。而男方两次分手,两次都明确要求女方支付工资。
两个人似乎不是在谈恋爱,而是处于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中。男方似乎觉得给女方打工,要么是为了同居,要么是为了钱。
而女人似乎认为,男方给她打工,仅仅是男方表达爱的方式之一。
两个人对待财产的态度是有明显区别的。男方认为劳务要么用来交换金钱,要么用来交换女人。而女方认为,因为是恋爱,所以男方应该免费提供劳务,也就是给女方钱。
这也同时说明,两个人的恋爱观是不一样的。
不管怎么样,两个人对待感情都不怎么单纯。男方对财产很重视,而女方似乎更重视恋爱关系。
可以看到,两个人对财产与爱情的不同态度与观念,导致两个人最终分手。
恋爱和婚姻还是有共同点的。他们都关乎平等。
一个人用劳务换恋爱关系,另一个人用恋爱关系换劳务。事实告诉我们,这样的交易注定不能长久。
所以,恋爱不能交易。在财产的使用上还是应该平等,这样一来,恋爱才能平等。
当对方为自己工作的时候,理应支付工资,不应该将其视为感情投资。同时,为恋人提供劳务,也应该索要工资。
劳务的事归劳务,不要让劳务成为恋爱的具体内容。要不然,恋爱关系不会长久。
我觉得如果是感情投资,完全可以结清工资后,再由男方为女方花钱,这才是真正的感情投资。
恋爱以外的事情,应尽可能讲求平等,这样两个人才有可能越来越爱对方。
(陈语丝写于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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