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但从实际生活中来看,在农村,一户多宅却是普遍现象,也就是说,在本村集体内同时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且建有房屋的人并非只是个别几家,很多村民为了提高居住条件,往往会在村庄地理位置比较好的地方另起宅基地新建房屋。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那么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
而且最主要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村委会免费提供给村民建房用的,只有符合“一户”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即由村委会分配宅基地建房,但前提是该村民在村庄内没有宅基地,如果有宅基地,那大概率也是拿不到第二块宅基地的。当然了,申请宅基地除了要符合一户的情况之外,也要符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这个条件,如果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也是拿不到宅基地的。
那么关于一户一宅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的政策文件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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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都是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也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村庄内有两处宅基地,但是其中一户为父母居住,另外一处为已成年且已婚的子女居住,那么从原则上来说也是可以认定为一户的,也需要依法予以登记。当然了,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有分开居住,或者是依法继承了其父母宅基地的未成年人,同样也是可以认定为一户的。另外,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事实上,对于一户的认定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需要结合每家每户的情况,及每个地方的政策规定来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如果在认定的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的权益,即不把自己认定为一户,比如在村庄内有两种宅基地,且均有住人,可相关部门却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要求拒绝登记时,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认定。
那么,如果一户拥有两处宅基地的话,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是否有相应的补偿呢?
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一户多宅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且也都不得到任何的征收补偿。如果一户多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原则上征收方需要给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1、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如果在子女成年之后,又在该村内另起了一处宅基地建了房,后在其父母去世之后,那么其就继承了其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此时就会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但对于这种情形下的一户多宅,征收方不仅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还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这在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也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两处宅基地面积加起来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
虽然法律上规定,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如果几处宅基地的面积加起来,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比如地方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50平,那么若村民所拥有的几处宅基地面积加起来没有超过这个标准,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就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当然了,如果超过了地方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征收方可能就会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的补偿。
3、一户多宅都有合法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很多一户多宅都存在其中一处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一户多宅不仅有审批手续,也有乡村建设规划手续,以及其他合法手续,对于这样的一户多宅,也就是都有合法手续的一户多宅,在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征收方均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对于一户的认定,以及对于一户多宅的合法性,均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相关部门不能直接以一刀切的方式来确定,如果相关部门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认定,或者是对于符合一定情形的一户多宅不予补偿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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