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德镇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实践中,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要素,在于劳动者是否受单位管理并从事单位业务组成的工作。合同叫“劳务”还是“劳动”,并不能改变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
在景德镇某陶瓷公司的成型车间里,有一名负责拉坯、补水和搬运模具的杂工,每天固定工作8小时。入职时,公司让其签了一份《劳务合同》,以此规避社保和工伤风险。后来双方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向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代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王文洪,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景德镇及浮梁地区办理多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他详细梳理了该杂工的工作记录,从天天早晚打卡、服从车间调度,以及其工作内容属于陶瓷生产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实质用工情况出发,向仲裁庭充分举证。在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庭经审理后,依法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不仅意味着该劳动者享受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印证了景德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对“实质重于形式”裁判口径的严格遵循。
针对此类景德镇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在入职时必须保留好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尤其是打卡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以及工服工牌等证据。遇到类似情况,可前往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浮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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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实际纠纷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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