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直播中,为了制造话题、吸引眼球,有些主播不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在直播间播放,还对着画面随意点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公放监控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给广大主播和网民敲响了警钟。
![]()
![]()
2026年3月底,张某前往某公司等候朋友。当晚,王某在其抖音直播中公放张某在该公司大厅的监控视频,并对张某身材做出点评,直播间约30人观看。
4月初,张某经医院诊断存在严重抑郁、焦虑症状,张某认为王某侵害其名誉权,诉请王某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177.9元。王某辩称监控来源于公共区域,言论仅为普通调侃,不构成侵权,且张某症状与直播无直接因果关系。
![]()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向王某指出,未经他人同意公开放映监控录像并予以不当点评,已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同时也向张某释明,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本案直播间观看人数有限,传播范围较小,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害相匹配。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其抖音账号发布道歉视频保留7天,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主播对直播内容负有审核和注意义务,未经同意公放他人监控画面并加以调侃,即便未使用脏话,但若客观上引导公众围观和不当评价,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此外,若监控内容涉及他人私密信息或活动,还可能同时触及侵犯隐私权。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在为用户提供表达平台、展现个体价值的同时,也因其传播迅速、范围广泛等特点,容易加剧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损毁他人名誉,轻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一位网络参与者均应当时刻谨记,自身的一言一行均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恪守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表达有边界,言论有尺度,要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共同营造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陈佳华 唐 苗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审核丨黄新华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