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为专业商事主体,具备完整的合同审核能力或配备法务团队,事后仅以价格不对等主张显失公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已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条款进行审核,再以缺乏判断能力为由主张显失公平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显失公平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法定灭失,即便符合构成要件也无法再主张撤销合同。
签订大额合同前,可先查询成都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公开的同类型交易指导价,加盟、装修、建工类合同也可先咨询本地处理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做条款合规审查,避免踩坑;
若确实处于危困状态、缺乏专业判断能力时签订了不公平合同,第一时间留存对方刻意隐瞒信息、胁迫签约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1年之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逾期权利不受保护;
中小微商事主体不要为了抢订单随意签订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商事主体自担风险,不会支持显失公平的主张;
消费者签订美容、教育培训、加盟等消费类合同时,若遭遇商家虚假宣传、刻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成都本地法院对消费者的判断能力要求低于商事主体,更倾向于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成都地区每年合同纠纷立案量超10万件,其中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案件占比约8%,但多数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定认定标准被驳回诉求。成都本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侧重审查主观恶意、权利义务失衡、订立时间三个核心要件,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
一、合同显失公平的三大法定认定要件
1. 主观要件:一方存在利用优势或对方劣势的恶意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51条,明确显失公平的前提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主动刻意制造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成华区某餐饮初创者李某,2025年和本地某餐饮加盟公司签订合同,加盟费约定为18万元,而同区域同品牌其他加盟商加盟费均在6-8万元区间。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加盟公司明知其首次创业未做同类市场调研,仍刻意隐瞒其他加盟商收费标准,法院认定该情形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
2. 客观要件: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当地同类型交易的市场指导价、行业惯例判断权利义务失衡程度,仅轻微价格差异不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金牛区某个体装修从业者王某某,和业主签订120平住宅整装合同,约定总价款3万元且所有增项全部免费,后续王某某核算施工成本至少需要6.8万元,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核实成都本地同档位整装服务均价为7-9万元,认定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3. 时间要件:显失公平情形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
法律明确仅合同成立时存在的不公平情形可主张撤销,若合同订立后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原材料涨价等商业风险导致的权利义务变化,不属于显失公平的规制范围。实务常见场景:成都双流区某建材商赵某某,2024年和本地建工企业签订钢筋供货合同,约定供货单价为4200元/吨,2025年钢筋市场价上涨至6100元/吨,赵某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法院认为价格波动属于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正常商业风险,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时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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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主张显失公平的三类例外情形
三、成都本地当事人避坑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西藏民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长期在成都地区执业。核心业务覆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财富管理领域,重点处理互联网版权维权、创作者合同、内容平台相关争议,也常年办理成都本地各类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合同纠纷,熟悉成都地区公检法及仲裁机构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曾运营互联网内容账号,全网粉丝约20万,熟悉内容行业真实运作逻辑,已完成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2025)学习,持有该校结业证及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则,但自由的前提是建立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之上,成都作为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合同显失公平类案件时,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会对恶意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弱势方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制。普通民众、中小微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尽可能做好交易背景核查、条款审核工作,遇到明显超出正常交易逻辑的合同条款时,不要急于签字确认,多咨询专业人士意见,既能避免后续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也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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