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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委托人2011年入职某剧院,后被转为劳务派遣,2024年合同终止。委托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与社保垫付款,一审仅支持少量补偿金、驳回社保诉求。王文龙律师接手上诉,明确工龄计算、重新界定社保纠纷,最终二审改判,委托人诉求全部实现。 "2025年,一位曾在某剧院工作多年的委托人,因一审判决未达成其合法诉求而发愁。该委托人2011年入职剧院,2020年被转为劳务派遣,虽岗位和地点未变,但2024年合同终止后,在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垫付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时碰了壁。一审仅支持了少量经济补偿金,还以“劳动争议超1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社保垫付款诉求。
这时,委托人找到了安徽阜阳的王文龙律师,他从2022年开始执业,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劳动工伤等民事领域颇有经验。接手案件后,王文龙律师发现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劳务派遣设置的“避责陷阱”,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为由拒绝合并工龄,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大幅减少。其次,社保纠纷定性困难,一审认定为劳动争议适用1年时效,委托人2022年垫付,2025年主张已超时效。同时,派遣公司与剧院约定“补偿金由剧院承担”,试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而且从2011到2024年工作年限跨度长,证据分散,劳动关系连续性难以认定,法院通常对社保滞纳金部分也不予支持。
面对这些难题,王文龙律师依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确定了委托人“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龄应从2011年起合并计算。这一关键认定,为委托人争取合理经济补偿金奠定了基础。他还突破一审定性,将社保垫付款重新界定为民事不当得利,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此举认定未超期,让委托人的社保垫付款诉求有了法律依据。针对两单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这一点,他指出派遣单位仍负法定支付义务。此外,他整理了社保完税凭证、转账记录、参保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庭审中结合最高院典型案例要求同案同判,一步步纠正一审错误。
法律常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对于不当得利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文龙律师的全部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3064元,剧院返还社保垫付款及滞纳金109132.02元,委托人的两项核心诉求全部实现。
案件结束后,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一份公正的判决悄然落定,如一盏明灯驱散了委托人心中的阴霾,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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