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教育局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加强学生及家长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出行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晋中市公安局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学生及家长规范出行行为
自2026年4月21日起,低速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违反通行规定的低速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学生及家长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使用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等)接送学生上下学;
2. 严禁未满16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3. 严禁未满18周岁及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学生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
4. 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强化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责任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将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常态化安全教育内容,通过课堂教学、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普及低速电动车安全隐患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及家长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购买、使用低速电动车。对家长使用低速电动车接送学生且拒不改正的,学校应予以劝阻,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通报所在学校。
三、加强部门协同与联合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在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低速电动车常态化查缉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低速电动车违法上路、无证驾驶、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将督促学校落实交通安全宣教责任,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劝导工作。
四、法律责任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学生及家长从自身做起,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拒绝购买、驾驶、乘坐低速电动车,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晋中市教育局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8月24日
来源:晋中市教育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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