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行政诉讼法律师、冒名顶替罪辩护律师
最近全网刷屏的“哥哥顶替弟弟名义上大学、借用弟弟名义买房”事件,相信大家都看到了。一对高学历亲兄弟彻底反目——哥哥本硕博学历被撤销、博士后资质同步失效、北京户口被注销。这起持续七年的“罗生门”,到底怎么回事?法律上又该怎么看?本文从律师视角,为你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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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全时间线梳理
2001年,哥哥唐时达(前报道化名唐向东)入读湘潭大学。
2002年,弟弟唐一达(前报道化名唐向西)入读中国人民大。
2012年12月,哥哥因无北京户口,借用弟弟名义在北京西城区购买一套285万元的房产。
2017年4月,哥哥起诉弟弟要求配合过户。同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判令弟弟配合过户-。弟弟不服,向湘潭大学举报哥哥冒名顶替其入学。
2018年8月,湘潭大学首次作出撤销哥哥本科学历的决定-。随后,哥哥南开大学博士、北大博士后资质失效,北京户口被注销。
此后,哥哥就学历撤销决定与湘潭大学展开长达七年的行政诉讼-。
2023年8月,“借名买房”案再审认定:哥哥因其不诚信行为取得北京户口,合同应认定无效。
2025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湘潭大学原撤销学历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学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5年11月,湘潭大学第二次作出撤销哥哥本科学历的决定。
2026年4月,哥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18日,该案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13个小时至深夜-3-。弟弟唐一达首次作为第三人出庭。法庭上哥哥当庭指控弟弟为举报曾向官员行贿香烟,弟弟当场反驳称系伪造。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二、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冒名顶替仅仅是撤销学历就可以吗?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行政层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经发给的,应当予以撤销。所以撤销学历是行政处理措施。
但刑事层面远不止于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该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系故意,并具有特定的目的——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不过本案有特殊性:行为发生在2001年,而冒名顶替罪是2021年才入刑。冒名顶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因此,案件是否进入刑事追诉程序,还须考虑追诉时效、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等因素。目前公开信息中,未见明确刑事立案。
另外,如果冒名过程中涉及伪造、变造身份证、户口等行为,还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二)第一次行政诉讼为什么判决湘潭大学撤销违法?
2025年8月,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湘潭大学原决定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高于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学校仅凭当事人言词证据且前后矛盾,难以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
第二,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书指出:湘潭大学在唐时达请求提供作出决定依据的证据时,未将相关证据交由唐时达质证;作出撤销决定后,未将决定送达给唐时达,直至案件一审期间唐时达才收到正式书面文本。撤销学历是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处分行为,学校应当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说明理由、送达等程序义务。程序违法,同样导致决定被法院撤销。
(三)湘潭大学第二次撤销是否合法?
哥哥唐时达的观点是:行政法规定,原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他据此主张湘潭大学的重作决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例外:“因程序撤销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被撤销是因为程序违法,而非实体事实认定错误,那么学校补正程序后,依据原有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并不必然违法。更何况,本案中湘潭大学又补充了新的证据——校方称重新调查过程中有公安、教育部门的新证据,进一步夯实了事实认定基础。
所以,第二次撤销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湘潭大学是否补正了程序瑕疵、新证据是否足以达到行政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这最终要由法院裁判。
(四)三方核心争议:事实的“罗生门”
本案最棘手之处在于核心事实各方说法完全相悖:
哥哥唐时达的版本:自己从小到大都叫唐时达,与弟弟唐一达是双胞胎,但因弟弟在生母身边长大,自己被送到姨妈家抚养,所以入学年份不同。自己于2001年考入湘潭大学,弟弟于2002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并无“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也不认识“潘涛”。他称在起诉湘潭大学之后才知道有“潘涛”这个人存在。
弟弟唐一达的版本:自己出生于1983年,哥哥出生于1982年,原名潘涛。2001年两人同时高考,哥哥顶替自己“唐时达”的名字进入湘潭大学,自己则改名“唐一达”于2002年再次参加高考。
母亲肖女士的版本:两兄弟确为双胞胎。两人自出生起便使用唐一达、唐时达姓名,没有换过名字。因离婚经济条件有限,将唐一达带在身边抚养,唐时达由姐姐、姐夫收养照料。虽二人同龄,但未同年入学——唐时达提前一年入学,自己晚一年才送唐一达入学。兄弟二人从来没用过“潘峰”和“潘涛”的名字。唐时达从小学到高中全程正常就读,凭自身成绩考取湘潭大学;唐一达晚一年参加高考,独立考上中国人民大学。
三、结局预测
从目前公开信息看,本案存在几个关键变量:
第一,身份事实的认定是核心。哥哥、弟弟、母亲三方说法完全相悖。法院最终采信哪一方的证据链,将决定案件走向。弟弟一方有武冈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唐时达虚假户口信息的情况通报函》等官方文件;哥哥一方则指称“潘涛”是事后被非法启用的虚假户口。双方证据博弈的结果,是判决的核心变量。
第二,湘潭大学第二次撤销决定是否合法,取决于程序是否补正、新证据是否充分。哥哥认为湘潭大学的重作决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71条。但如果法院认定学校已补正程序瑕疵且新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则可能维持撤销决定;反之则可能再次撤销。
第三,即使行政案件尘埃落定,刑事风险依然存在。虽然冒名顶替罪是2021年才入刑,但如果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仍可能面临追诉时效、证据标准等问题的审查。此外,伪造证件等罪名没有入刑时间的限制。
个人预测:法院很可能会重点审查湘潭大学第二次作出决定时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考虑到湖南高院第一次判决已经明确指出程序违法的问题,湘潭大学第二次决定在程序上应该会更为审慎。但实体上“是否构成冒名顶替”这一事实认定,最终取决于原始档案、户籍材料等客观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案情复杂,当庭未宣判,最终结果还要等法院的裁判。
四、律师总结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三点:
第一,冒名顶替不仅面临学历被撤销的行政后果,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已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刑。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程序正义不是“走过场”。
第三,借名买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虽然一时得利,但最终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本案正是从借名买房开始,一步步走向兄弟反目、学历被撤、户口注销的结局。
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以不诚信方式取得利益的人。
本文由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行政诉讼法律师、冒名顶替罪辩护律师撰写。如需就学历撤销、冒名顶替、行政诉讼、刑民交叉等法律问题咨询,欢迎联系。
(本案正在审理中,最终结果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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