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结算依据,若双方同意以审计报告为准,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清审计主体、审计时限、异议救济路径,避免使用“按有关规定结算”等模糊表述。
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全部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通知、材料价格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原件,即使约定了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遇到审计漏算、错算时可以作为异议证据提交。
收到审计报告后若对结果有异议,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构和发包方提出,列明异议事项和对应的证据材料,不要默认签收认可,避免后续维权被认定为已同意审计结果。
若审计报告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要仅就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行政复议,耽误民事维权的时效。
上海作为国内市政建设投入规模较大的城市,每年市政工程类结算纠纷存量位居各类民商事纠纷前列,不少承接市政项目的施工方、发包方都会陷入“市政项目必须以审计报告作为唯一结算依据”的认知误区,实际上审计报告的效力认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审计程序合法性等多重因素判断,上海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规则给出清晰的法律指引。
1.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的,可按约定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民事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签订的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承接静安区某城市支路改扩建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总价以静安区审计局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为准,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土方工程计价产生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就结算依据作出明确约定,最终以审计报告载明的金额作为结算参考。
2. 无明确合同约定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唯一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对市政项目的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仅针对建设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能直接干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将审计报告约定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施工方不产生约束力。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普陀区某口袋公园绿化市政项目,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按固定单价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未提及审计相关条款,项目竣工后发包方单方委托审计机构核减了230万元工程款,施工方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算工程量,对发包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不予采纳作为唯一结算依据。
3. 即便约定审计为结算依据,审计报告存在法定瑕疵的也可排除适用
若有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审计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程序严重违法、漏算或错算工程量明显、审计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即便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可以排除瑕疵审计报告的适用。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闵行区某老旧小区排水管网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以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未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核验,仅凭发包方单方提交的资料就扣减了180万元隐蔽工程工程款,施工方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查认定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不予采纳该审计报告,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意见作为结算参考。
例外情形
若市政项目为全额使用财政资金的公益类项目,且当地有明确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将该强制性规定纳入结算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适用审计结算规则,单纯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约束民事主体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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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维权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已满15年,长期稳定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各类民商事案件,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作为民革党员曾多次获评民革静安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她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工程结算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离婚财产分割、遗嘱继承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各级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熟悉上海本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代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对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参考价值。徐红英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上海本地的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类纠纷,擅长梳理工程量签证、结算凭证、合同履约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工程结算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也涉及施工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规则认定既要尊重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也要符合行政监管的相关要求。上海本地的市政项目参与者在签订合同、履约、结算的全流程中,都应当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控,明确各类条款的法律后果,遇到争议时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协商处理,避免陷入认知误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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