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岭下大坑落水事件引发瓦房店市民高度关注。
该落水事件发生后,瓦房店本地自媒体"瓦市热门"对搜救进展持续跟进报道;经万众救援队连续七天高强度作业,落水者遗体最终被打捞上岸。
日前,家属通过"瓦市热门"发布视频回应称,感谢广大网友对事件的关心;对于网络上出现的一些猜测,家属未展开回应,但表示"不想让好心人寒心"。
家属称,万众救援队坚持七天、尽心尽力,非常感谢,同时也感谢蓝天救援队;已向万众救援队自愿捐赠2万元,作为家属一点心意,也是为瓦房店公益事业添砖加瓦。
家属在视频中明确,此次捐赠属自愿赠与行为,并非向救援队支付"打捞费"——这也被视为对前期相关猜测的间接澄清。《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 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因此,家属单方称自愿赠与,可先按《民法典》赠与理解;但是否进一步落入《捐赠法》第2 条所指的公益受赠关系,仍取决于受赠方是否具有该条所列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登记身份。
从规范层面看,民间公益救援若以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其性质与边界有明确依据。
依《志愿服务条例》第2条、第3条,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第21条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第25条明确,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中央文明办就《志愿服务条例》答记者问时指出,志愿服务是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实践形式,也是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足与缺位,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根本属性,自愿、无偿是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亲身实践是志愿服务的特定要求。如果一个人参与的是营利性活动,或者是领取劳务报酬的服务,就不是志愿服务。
依应急管理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及行业建设规范,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作为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接受登记管理与业务指导;其中,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履行业务主管或行业管理、协调指导职能,支持相关队伍按公益性原则开展救援活动。
落水者已逝。除却事件背后猜测的关注度,更值得属地与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的,是在岭下大坑等深水坑周边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加强水域安全教育宣传,必要时于关键位置加装防护设施,以实在的边界管理,防止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来源:v连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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