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价违约金条款
很多公司会在主播合同中约定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天价违约金”,且只约定主播给公司赔违约金,并未约定公司需要向主播赔。对主播的违约责任范围约定的极为宽泛,主播稍微有一点未符合合同要求,就会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2.不合理自动续约条款
有的主播合同内的自动续约条件设置得极其低,目的就是为了让主播无限续约,永远无法解约。例如公司约定主播一年内只要流水达到1万块就要自动续约3年,但只要是对于正常直播的主播来说,一年内流水达到1万块基本是100%必然发生的事。
也就是说,即使主播还没开播,就已经可以预测合同到期后必然还要再续约3年。这就导致主播每年都能达成自动续约条件,永远无法解约,想解约必须给公司赔钱,对主播来说完全就是“卖身契”。
3.竞业限制条款
有的合同内会约定,即使主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主播在几年内也不能从事直播行业。这在法律上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但与此同时公司却不为主播提供任何竞业限制补偿。这种条款对主播极不公平,严重限制主播正常权利。
4.账号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条款
有的公司会在合同中不公平地约定直播账号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合同解除终止后主播也无权使用(即使账号是主播实名)。还有的公司会约定主播的姓名权、肖像权、表演权等人格权或知识产权均归直播公司所有,即使合同解除终止后公司也永久享有上述权利。
5.其它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
(1)只约定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主播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2)只约定公司享受权利与收益,只约定主播承担义务与责任。
(3)只约定主播的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对公司没有约定。
(4)约定公司“可以”向主播提供扶持帮助,而不是“应当”、“必须”,导致公司完全可以对主播采取“放养”,不投入成本而从主播身上赚取收益。
(5)约定主播一旦违约,除了违约金外,还需要向公司返还全部直播收入、保底、签约金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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