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通过查办一批肉制品制售违法案件,震慑潜在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全力保障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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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麻辣烫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速递】执法人员对某记麻辣烫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腰花肠”产品,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明确标注主料为鸭肉和鸡肉(占比≥35%),不含有目鱼、猪腰。当事人将上述“腰花肠”作为原料,制作成“目鱼腰花”菜品在外卖平台销售,商品页面标示原料为“目鱼、猪腰”。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警示】肉制品名称往往直接反映其原料成分,消费者据此判断价值与口感。“腰花肠”实质为禽肉制品,却冠以“目鱼腰花”之名,属于典型的肉制品虚假宣传。餐饮经营者必须确保菜品名称、配料表与实物一致,不得利用肉品名称“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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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速递】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密切联动,根据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提供的线索材料,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销售的2份驴肉火烧,检验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猪肉冒充驴肉制成驴肉火烧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警示】用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是肉制品掺杂使假的典型手法,直接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可能存在来源不明肉品的安全隐患。经营肉类及肉制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来源、检疫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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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摊贩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制作食品案
【案情速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牛肉面,现场在当事人处查见用于制作当事人经营的牛肉面的食品原料生黄牛肉,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生黄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私自宰杀黄牛,并对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黄牛肉进行切割称重销售,后加入锅内加工制作牛肉面。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制作食品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私自宰杀黄牛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
【典型警示】牛肉是高风险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可能携带口蹄疫、牛结核等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存在兽药残留超标风险。食品摊贩和小餐饮不得采购私宰肉品,必须从正规屠宰企业购进“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齐全的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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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经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速递】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线索,某店经营者从网络平台购买色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开封在用的复配着色剂(胭脂红色)1瓶、复配着色剂(日落黄色)1瓶,对当事人在售的卤牛肉进行抽样检验,检出胭脂红色素。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卤牛肉的色泽,多次网购复配着色剂胭脂红色和日落黄色用于制售卤牛肉。
【处理结果】当事人制售卤牛肉超范围使用复配着色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典型警示】胭脂红、日落黄等合成色素不得用于肉制品(生鲜及熟肉制品)的着色,违规添加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卤牛肉卖相,铤而走险使用禁用色素,性质恶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对照GB 2760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添加剂,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范围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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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虚假标注宣传案
【案情速递】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冷库中发现有“速冻猪耳”、“速冻口条”等产品,产品贴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皆标识产品类别、产品标准号、配料、营养成分表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实际生产过程为仅对猪副产品进行清洗、分割、称重、包装、冷冻,未添加食盐,过程中无调制工序,未对涉案产品开展任何检测,营养成分表无检测、计算依据。当事人在外包装标注虚假信息,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以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标注内容均与产品实际加工、属性、质量情况不符,误导交易相对方。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同时将当事人以隐瞒、欺骗手段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情况转至原发证机关,撤销许可登记,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食品生产许可。
【典型警示】肉制品标签是下游经销商和消费者判断产品品质的重要依据,虚假标注“速冻”“精加工”等字样,掩盖了该产品仅为初加工的真实情况,不仅构成商业欺诈,更可能因虚假保质期、虚假储存条件引发变质风险。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标注加工工艺、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许可证号,严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来源 | 泰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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