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保税加工货物进境不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款的便利措施,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再利用虚假的出口单据进行核销。上述行为偷逃了进口环节的税款,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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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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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鸿某公司、华某公司、吴某、刘某、崔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吴某为鸿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崔某为鸿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鸿某公司、华某公司在购买国外生兔皮到国内销售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吴某决定将一般贸易进口的生兔皮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再利用虚假的出口单据进行核销。吴某指使崔某与外商联系订货并通过非法渠道对外付汇,指使刘某制作虚假合同及单据用于申领加工贸易手册、通关,指使刘某使用鸿某公司账户或吴某的银行卡支付生兔皮货款。吴某负责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及进行虚假核销。崔某、刘某在明知吴某将一般贸易进口的生兔皮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分别实施了制作虚假合同及单据、通过非法渠道对外支付货款等行为。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鸿某公司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生兔皮75票,华某公司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生兔皮4票。经海关计核,鸿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21533637.24元,华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1029773.79元,两公司合计偷逃应缴税款22563411.03元。
2.律师分析
鸿某公司、华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进口生兔皮的过程中,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二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吴某作为鸿某公司和华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申报进口,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利用非法渠道支付货款,负责申领加工手册并虚假核销,刘某、崔某作为鸿利公司和华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制作虚假的合同及报关单据、利用非法渠道支付货款,吴某、刘某及崔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鸿某公司、华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吴某、刘某、崔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吴某从轻处罚,对刘某、崔某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鸿某公司罚金二千二百六十二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华某公司罚金一百零三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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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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