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针对上述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通过伪造销售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方式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待货物进境后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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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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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何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何某利用张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通过伪造销售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方式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泰国的红牛牌饮料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偷逃税款进口,将货物发运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进行二次销售牟利。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共计走私泰国红牛饮料1613单,经昆明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8102.45元。
2024年12月23日,何某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律师分析
何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泰国红牛牌饮料入境进行二次销售,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何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何某与张某分担。考虑到何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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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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