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保险拒赔
投保前住院史成乳腺癌理赔障碍,
百万医疗险拒赔如何突破?
专业 · 严谨 · 高效 · 保险拒赔维权
百万医疗险中,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住院史、体检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的,若未告知事项与确诊乳腺癌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解除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通常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一
案件概况与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住院史、体检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023年6月,田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度保额300万元,年缴保费约600元。投保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面采用勾选式问卷,其中一项询问为“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疾病住院治疗”,另一项询问为“是否存在体检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结节、囊肿、息肉等)”。田某在两项中均选择了“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
2024年8月,田某在常规体检中发现乳腺肿块,经乳腺钼靶和超声检查提示BI-RADS 4类,随后进行穿刺活检,病理确诊为乳腺浸润性导管癌(TNM分期T2N1M0,IIA期)。田某随即接受乳腺改良根治术及术后化疗,累计住院十余次,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
田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百万医疗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展开理赔调查。调查中发现:第一,田某在2022年3月(投保前约一年)曾因子宫肌瘤住院行腹腔镜手术;第二,田某在2022年8月的体检报告中有“乳腺增生”的描述。保险公司遂以田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住院史和体检异常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全部医疗费用。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整理委托人提供的投保记录、病历资料、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一)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田某在投保前一年内曾因子宫肌瘤住院治疗,且投保前体检报告中有乳腺异常描述,均属于健康告知中应当告知的事项。田某在投保时选择“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主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认为,住院史和乳腺异常均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田某未告知该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保险公司还主张,田某投保前的乳腺异常与确诊的乳腺恶性肿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投保人未告知该事项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评估。
三
律师代理策略与法院裁判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未告知事项的医学性质、因果关系审查和解除权行使期限四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关于住院史的告知义务认定
田某2022年3月因子宫肌瘤住院行腹腔镜手术,属于妇科良性病变的常规治疗,术后恢复良好。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疾病住院治疗”,该询问属于概括性询问,并未区分住院的原因和性质。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但对概括性条款的违反不予支持。子宫肌瘤住院与乳腺恶性肿瘤属于完全不同的疾病,两者在医学上不存在关联。
第二,关于“乳腺增生”的医学性质
体检报告中的“乳腺增生”是女性最常见的乳腺影像学描述,在育龄女性中的检出率高达50%-70%。乳腺增生属于良性病变,并非确诊乳腺癌。普通人对于体检报告中的“乳腺增生”是否属于需要告知的“体检异常(结节、囊肿、息肉等)”,缺乏专业判断能力。乳腺增生与乳腺结节在医学上是不同的概念,健康告知中列举的是“结节、囊肿、息肉”,并未明确包含“增生”。
第三,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投保前的子宫肌瘤住院与确诊的乳腺恶性肿瘤之间不存在任何医学因果关系——子宫肌瘤属于子宫平滑肌的良性肿瘤,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属于乳腺上皮的恶性肿瘤,两者涉及不同的器官和病理机制。投保前的乳腺增生与乳腺恶性肿瘤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需要医学鉴定,不能仅凭解剖位置相同就推定因果关系。
第四,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所谓“解除事由”后,是否在三十日内向田某发出了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需要审查。如果超过三十日未行使,解除权消灭。
第五,长期履约利益保护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虽然本案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但该规则体现了保险法保护投保人长期履约利益的立法精神,在审查解除权的行使时应予考量。
四
裁判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投保电子记录、住院病历、体检报告完整版本和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田某的理赔主张,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
五
核心法律问题与FAQ
本案涉及百万医疗险中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的因果关系审查、以及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等法律问题。
关于告知义务的认定
需要区分“具体询问”和“概括性询问”。如果保险公司具体询问了“是否存在乳腺结节”,投保人未告知则可能构成未如实告知。但如果仅使用“是否存在体检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结节、囊肿、息肉等)”的表述,且投保前的体检描述为“乳腺增生”(与“结节”在医学上是不同概念),法院需要审查该询问是否足够具体明确。
关于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是核心审查标准。投保前的子宫肌瘤住院与乳腺恶性肿瘤属于不同器官、不同病理类型的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与出险疾病完全无关的住院史拒赔。对于乳腺增生与乳腺癌的关系,也需要专业医学鉴定,不能仅凭解剖位置相同就推定因果关系。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两重时间限制:一是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否则消灭;二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不得解除。这两个时间限制是保险法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制度,投保人在面临拒赔时应注意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解除权。
投保前住过院没告知,确诊癌症后会被拒赔吗?
取决于住院的性质、健康告知的询问方式以及未告知的住院与确诊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住院系因与确诊疾病无关的良性病变(如子宫肌瘤、阑尾炎等),且住院与确诊疾病之间不存在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未告知住院史为由拒赔。但如果住院与确诊疾病直接相关(如投保前因同一器官的异常住院),则理赔争议会更大。建议保留完整的住院病历和投保记录,委托专业律师评估。
体检有乳腺增生没告知,影响乳腺癌理赔吗?
取决于多个因素:一是健康告知是否具体询问了乳腺增生,如果仅概括性询问“体检异常”且列举的事项为“结节、囊肿、息肉”,未明确包含“增生”,法院可能认定告知义务不明确;二是乳腺增生在育龄女性中极为常见(检出率50%-70%),属于良性病变,不等同于乳腺癌;三是乳腺增生与乳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医学鉴定。建议投保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对于不确定是否需要告知的事项,可咨询保险公司并保留沟通记录。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有时间限制吗?
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两重时间限制:一是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二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投保人在收到拒赔通知后,应仔细审查保险公司的解除通知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发出。
六
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被保险人在遭遇同类拒赔时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其一,投保时保留完整证据。包括投保页面的每一页截图、健康告知的勾选记录、保费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理赔争议中是判断告知义务范围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关键。
其二,收到拒赔通知后及时行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拒赔通知和具体的拒赔条款依据,不要仅凭口头通知。注意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和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
其三,涉及合理医疗费用认定、医保结算比例争议、既往症告知边界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七
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普法与案例分享,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本文为普法与案例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裁判与调解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作者:何帆律师
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保险拒赔维权。前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数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谙保险公司核赔逻辑。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985高校法学院毕业,硕士研究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