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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天津新闻广播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发布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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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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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共十九条,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有奖举报范围、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奖励兑付流程、不予奖励情形等事项作出规定。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新办法,健全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警务联动工作机制。
(二)拓宽举报奖励覆盖范围。围绕生态环境重点工作,将畜禽粪污违法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及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机构数据造假及出具虚假报告、碳排放报告编制弄虚作假四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举报重点奖励范围。
(三)完善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奖励规定。明确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进一步细化奖励适用情形及标准。
(四)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主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的有效合力,严厉震慑各类环境违法主体,坚决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调整举报奖励的发放方式。优化奖励兑付,统一采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奖励,简化领取流程、方便群众申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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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生态警务的工作部署以及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滨海新区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事项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审核、兑付工作,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规范开展有奖举报受理、申请及相关办理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各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环境违法行政拘留、环境犯罪案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
(六)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九)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十一)在碳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碳排放数据、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五)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六)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奖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登陆网址为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三)微信举报:微信搜索“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
(四)来信来访: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编:300191。
第七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刑事立案决定,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七项规定,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及其他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十二项规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列条款的举报线索,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依法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单位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由举报人协商一致,授权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奖金分配由举报人内部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条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违法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立案处罚的予以额外奖励。内部举报人需提供工资流水或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能证明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材料,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10%的奖励,增加奖励金额最高2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刑事立案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奖励标准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建议,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立案告知等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接到申请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奖励标准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的举报符合奖励发放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领奖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以及开户行信息。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励,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发放表》并存档。
因举报人不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二)举报人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
(三)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举报该行为;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六)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七)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违规透露已掌握的违法线索,以供他人进行举报获取奖励;
(三)在举报办理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
(五)在奖金发放过程中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
(六)其他违反纪律、法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严重扰乱生态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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