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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环境质量标准、环保方法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个方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据不完全统计2026年9月1日起
以下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将正式实施
01
《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制订需求与分类、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效益和可行性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pdf
02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代替GB 4287—2012、GB 28936—2012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的修订,同时整合纳入并修订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2012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规定;
——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规定;
——优化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细化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代替GB 4287—2012、GB 28936—2012等).pdf
03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pdf
04
《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pdf
来源:生态环境部,仅供分享交流不做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与原文出处。
排版:李滨妤
审核: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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