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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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则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8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报,26款App及SDK因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被点名。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信息窗口无法关闭等问题集中暴露,涉及出国翻译官、绘影字幕、医口袋、红袖读书等多款应用。这是2026年第5批、总第58批通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
同日,河南南阳市公安局披露一则案例:卧龙区居民王先生凌晨浏览色情网站时,点击弹窗下载了陌生App,被"助导"诱导刷单返利,先获小额甜头,后以"账户冻结"为由被反复要求充值,累计被骗21.8万余元。截至8月18日,警方已追回13万余元,案件仍在深挖中。
一边是App在"暗处"过度索取个人信息,一边是诈骗分子在"明处"精准实施诈骗。看似两则独立的消息,实则指向同一个命题:个人信息保护与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是数字时代公民权益保护的一体两面。
一、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法律红线在哪里
工信部通报显示,此次26款App及SDK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六类: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信息窗口无法关闭、信息窗口点击乱跳转、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此外,还有欺骗误导用户下载App、违规提供自动续费服务、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明确,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换言之,一个翻译类App索要通讯录权限、一个手电筒App索要定位权限,均违反了“最小必要”原则。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这意味着,不同意授权就不让用的捆绑式做法,在非必要权限场景下不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法律责任,该法第六十六条设定了梯度化处罚体系:一般违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同样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性要求,并赋予个人要求删除和更正的权利。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涉及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信息的,五十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此次通报中的聚推广告SDK、相芯科技AR视频特效SDK等,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问题,若查实其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违规提供给第三方,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便可能触及刑事追诉门槛。
二、"色情引流+刷单返利"诈骗:犯罪分子构成何罪
回看南阳案例,犯罪分子的行为模式清晰:利用色情信息引流→诱导下载陌生App→以"刷单返利"获取信任→以"账户冻结"为由不断要求充值→卷款跑路。这是一起典型的"色情引流+刷单返利"复合型电信网络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王先生被骗21.8万余元,已远超"数额巨大"(三万元)的标准,接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的门槛。若案件侦破、嫌疑人到案,将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诈骗往往涉及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形成引流、话术、财务、技术等环节完整的犯罪链条。根据上述《意见》,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专门法律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法对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提出了全链条治理要求,并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人员可以采取列入惩戒名单、限制开办银行卡和手机卡等措施。
三、受害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南阳案例中,王先生因浏览色情网站而陷入骗局,其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第一,若受害人仅浏览了不良信息、点击了链接、下载了App,但未实际发生性交易,也未着手实施嫖娼行为,一般不构成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制的是卖淫、嫖娼行为本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仅有浏览行为、未与对方达成合意的,不满足处罚要件。
第二,若受害人与对方就嫖娼达成合意、已谈妥价格或已给付金钱,并着手实施,但因客观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参照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但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若受害人在被骗过程中,为解锁服务主动协助推广骗局、拉拢他人入局,即便自身也是受害者,也可能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作为诈骗受害者,只要未实际实施嫖娼行为,不必因担心自身被处罚而放弃报警。及时报案、固定证据、配合调查,是追回损失的最佳途径。
四、个人信息保护与反诈防范:普通人能做什么
两则消息启示我们,个人信息保护与反诈防范密不可分。违规App过度收集的个人信息,极有可能流入黑灰产业链,被诈骗分子用于精准实施诈骗。保护个人信息,就是在切断诈骗犯罪的"信息源头"。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议做到四点:一是从官方应用商店下载App,不安装来路不明的软件;二是权限授权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与App核心功能无关的权限一律拒绝;三是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不随意勾选"同意全部";四是发现过度收集信息的,可拨打12377举报或向网信部门投诉。
在反诈防范方面,牢记三条底线:一是拒绝色情诱惑,不点击涉黄链接、不下载涉黄App,从源头杜绝被骗可能;二是警惕"小额返利"陷阱,所有以刷单赚钱、充值返利为名的活动均属诈骗,正规平台不会要求先转账再提现;三是一旦被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不要因羞耻心理延误最佳止付时机。
工信部通报26款违规App,彰显了监管部门持续整治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决心。南阳警方追回13万余元被骗资金,体现了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力度。但制度建设与执法行动之外,每个公民的防范意识同样不可或缺。
个人信息不是免费赠品,天上不会掉馅饼。守好个人信息"安全门",筑牢反诈“防火墙”,既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人人都成为自身权益的"第一守门人",才能持续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守护好公民的财产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
律师简介:
田碧青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未成年领域: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全周期法律事务,涵盖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未成年性侵 / 猥亵被害人维权,全程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各类权益维护。 同时担任多家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引航青春、法护成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成员。
刑事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全流程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民事领域:公司股权法律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投融资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资本运作)、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综合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领域涉及的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业绩对赌、决议效力、清算解散等各类纠纷;数据领域涉及的数据泄露、数字资产交易等类型的纠纷、重大复杂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
执业以来,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二审改判、适用缓刑、大幅减轻量刑等良好结果。曾承办省内首例电动车起火失火类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案例获评省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优秀案例。曾办理过某制造业公司的大型收购项目,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为某房地产公司投资的某综合开发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代理多件地产开发与基建工程争议解决领域,解决总包分包工程争议、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案件。以证据为根基,依托实务经验审慎辨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边界,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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