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法院一直以来乌龙不断,从轰动全国的“产妇缝肛门”事件,到姚振华“被下落不明、拟拘留”,一年上千个低级错误,这种和稀泥换来的是司法不公,是对罗湖营商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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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落下,亿元富硒大米案一审审结。判决一出,法律界人士直呼“好家伙”——原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那几十个字,是可以跳过不用的。
一、稻谷当大米卖,标准也能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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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说说第一个骚操作。
原告采购的是包装精美的预包装成品大米,以“富硒”为卖点对外销售。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声称“富含”硒的固体食品,每100克硒含量须≥0.15mg/kg。
结果原告送检成品实测值多少?0.0639mg/kg——连“含有”的门槛0.075mg/kg都没摸到。
按理说,这案子还有什么可争的?产品不合格,该赔赔该退退,清清楚楚。
但一审法官不这么想。人家援引的是《富硒稻谷》推荐性国标GB/T22499-2008,以及江西省地方标准。
各位,稻谷和大米是一回事吗? 稻谷是地里没收割的,大米是加工好上货架的。这就好比你去餐厅点了一瓶红酒,服务员给你端上来一串葡萄,说“都是地里长的,凑合喝吧”。
更绝的是,被告本身就是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对标准层级拥有专业认知。——专业的人,干了最不专业的事。包装设计阶段主动引导原告适用地方标准,对GB28050的强制要求只字不提。
一个推荐性标准,一个强制性标准;一个管稻谷,一个管大米。法官硬是把稻草当金条判了。
二、备注写“定金”就是定金?那我备注“收购阿里”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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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操作更魔幻。
原告转了24万,备注写了“购买1000亩绿色大米定金”。然后双方没签合同,没谈拢,原告不干了,被告说钱不退。法院说:行,不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有人看到“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就兴奋了——那我转账备注写“定金”,不就成立了吗?
且慢。
定金合同的灵魂是什么?双方合意。你一个人在那备注“定金”,对面吭都没吭一声,这就叫合意了?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说得明明白白:“定金合同的成立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单方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定金’,仅属单方行为,不具备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该款项应视为普通预付款。”
那我明天给马化腾转一块钱备注“收购腾讯定金”,是不是腾讯就是我的了?
更离谱的是,主合同压根没成立。定金是什么?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主合同都不存在,你担保个寂寞?这就像你先买了份保险,然后才发现被保险的那个人根本不存在——保险公司说“没事,钱我收了就行”。
判决书还玩起了左右互搏——一边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一边支持不退款。翻译成人话就是:你的诉求我不认,但你的钱我不退。
这套逻辑,怎么说呢,像极了那种“我说你错了你就是错了”的家庭伦理剧。
三、法官替当事人选解除权,这服务太“贴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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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操作,堪称司法界的“过度服务”。
原告自起诉状至庭后补充意见,始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根本违约)主张法定解除权。结果一审法官径行认定:“原告起诉行为即为任意解除权的行权方式”。
当事人都没说自己是“任意解除”,法官替他想好了。
这相当于你去法院打官司说“他违约了我要解除合同”,法官说“不不不,你是自己想解除,跟人家违约没关系”——然后判你败诉。
法官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替原告选定解除权类型——这是司法处分权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实质性剥夺。
四、法律要是靠备注栏定乾坤,那还要法官干什么
这三个操作叠加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和稀泥式裁判”样本。
最高法院早就强调过:要始终强调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对“和稀泥”的做法坚决说不。
但罗湖法院似乎没听见。从轰动全国的“产妇缝肛门”事件,到姚振华“被下落不明、拟拘留”,一年上千个低级错误。这种和稀泥换来的是司法不公,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法律要是靠备注栏定乾坤,那以后类似的案件连开庭都省了,直接查银行流水看备注就行——法官大人连卷宗都不用翻了,直接判决就完事了。
这法官要是去谈恋爱,估计对方说句“你今天真好看”,都能被理解成“我同意嫁给你”。
五、行业静待二审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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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审不是终点。
原告已经上诉,业内一片哗然。这不是尺度裁量上的细微偏差,而是一份在商事交易坐标中彻底失去方向的判决。
只要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硬伤,启动纠正程序并最终改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法律不是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司法公正也不是一句口号,喊喊就完事了。
静待二审。希望二审法院能让法律回归法律,让标准回归标准,让《民法典》那几百条——别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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