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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关于不同意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开回复
宁波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贵公司报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已收悉。我会针对函涉事项认真研究后,不同意单方面解除职工金某劳动合同,因来函未附贵公司联系方式,现予以公开回复: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应当遵循属地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贵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如未建立工会,应当按属地原则征询上级工会组织,而不是直接发函至市一级总工会,征询程序明显违规。
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信息不明确
其一,工会管辖主体不符。贵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而我会为江苏省淮安市总工会,两地工会管辖范围、属地管理权限明确。函涉职工金某实际工作地点、用工属地界定不明,我会对贵公司本次跨地域报送的征询事项无直接管辖权限,无法作出有效合规的审核回复。
其二,职工身份信息不全。贵公司通知函中仅提及姓名金某,未列明该员工身份证号、岗位、入职时间、实际工作地点等唯一身份信息,无法精准锁定对应职工,存在同名同姓混淆风险,审核基础信息缺失,不具备合规征询条件。
三、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用工程序存在瑕疵
一是前置管理程序缺失。贵公司现有举证材料不完整、事实核查不充分,未举证证明已依法完成考勤告知、缺勤提醒、书面催告、违纪警示等法定前置流程,未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陈述权与申辩权,本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事实不成立、程序不合规,用工管理程序存在明显疏漏。
二是缺勤事实认定存疑。贵公司未对职工金某缺勤事由进行调查核实,无有效证据佐证其属于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径直认定其严重违纪并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会不同意贵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职工金某的劳动合同。
请贵公司依法履行组建工会义务,通过合法手段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淮安市总工会
2026年8月31日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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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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