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加速,CRS(共同申报准则)已成为高净值家庭设立信托时绕不开的考量。家族信托虽能实现法律上的资产隔离,但在CRS框架下,“控制人”信息仍可能被穿透识别并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我们梳理了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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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规则:CRS交换范围
截至2026年,中国已与 123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CRS自动交换关系,常见离岸地如 中国香港、BVI、开曼、新加坡 均在列。若信托相关的金融机构(如受托人、开户银行)位于这些地区,且识别出中国税务居民为“控制人”(如委托人、保护人、主要受益人),则相关账户信息可能被报送至中国税务机关。
关键认知:CRS交换的是“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及账户财务信息,而非资产本身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在法律上虽归受托人,但账户余额、利息、投资收益等均在交换范围内。
常见两类信托架构
1.境内家族信托
- 设立地:中国境内,持牌信托公司
- 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施行)
- 适用:家庭资产保护、财富传承、债务风险隔离(具体效果取决于设立时间、资金来源及法院认定)
2.香港+离岸双层信托
- 结构:香港持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底层资产通过BVI或开曼控股公司持有
- 法律基础:香港《信托承认条例》 + BVI/开曼公司法
- 适用:跨境资产持有、境外投资架构,以及结合多税务居民身份的综合规划
法律隔离 vs 税务信息:一张表看懂差异
维度
法律上的隔离效果
CRS下的信息处理
资产所有权
信托财产法定所有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不再直接持有
不影响,但控制人信息仍会被开户机构识别
账户信息
信托账户以受托人名义开立
账户余额、持有人信息等均纳入申报范围
投资收益
收益归信托所有,不在委托人名下
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收益金额同样被交换
债务隔离
可实现一定程度的隔离,但需满足合法设立、非恶意避债等条件
与CRS无关,但当地法院可能审查设立时间、资金来源等因素
CRS下信托的两种“身份”认定
信托在CRS规则中不会“隐身”,而是面临两种定性,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 第一类:信托本身构成“金融机构”或“投资实体”
此时信托自身需履行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账户信息。 - 第二类:信托被认定为“被动非金融机构”
则由其开户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负责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并将控制人信息连同账户财务数据一并交换回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无论哪种身份,最终中国税务居民的控制人信息都很可能被报送回国。
实务提醒
- 跨境税务合规本质是“人与投资”的法律关系,不是简单的“资产与税务局”的信息匹配。设立信托前应通盘考虑委托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资产所在地、受益人分布等因素。
- 债务隔离并非绝对,其效力受设立时间、资金来源合法性、当地司法判例等影响,不可简单认为“信托即保险箱”。
家族信托与CRS的交叉问题涉及法律、税务、跨境多重维度,建议在专业顾问协助下量身设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合规风险。
来源:IFOA家族办公室架构师
审稿:刘婷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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