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5年在相关的会议中通过,并于2026年5月18日施行。该规定中就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明确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及非法占用耕地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另外还明确了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要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等等。
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就《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人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等其他几个方面是如何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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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
在生活中,有的人或者是单位会利用土地进行建房、挖砂、取土等,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的合同,但是有的人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而有的人则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针对此问题,相关人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例外。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对非法占用耕地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得知,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为无效。另外,相关人员还认为,关于耕地保护,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上也都明确提出了要求,即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打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是持之以恒的政策要求,一旦发现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那么相关部门通常都会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处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便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那也就是说,只要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后,直接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房、挖砂、取土,或者是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等,那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占用土地之前(不管是取土地还是建房等),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在拿到审批手续之后,再进行建设,否则不仅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非法占用土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能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分析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那也就是说,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让违法占用耕地的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说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
关于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等)不仅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包括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当然了,如果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土地,同样也会被进行处罚,且情节严重时,可能还会失去自由。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农村土地(不管是普通的耕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无论是谁,无论是什么单位,都不能擅自占用,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也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未办理审批手续,便直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那么老百姓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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