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消费者)的权益,针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设定的法定先合同义务。其核心在于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解释,以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从而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意思自治。本文章将对“明确说明义务”进行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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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义务的“双重标准”
明确说明义务包含“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两个层面,两者缺一不可,需同时满足:
- 提示义务(形式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文本上对免责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方式(如加黑、加粗、下划线、不同颜色字体等)进行标注,确保投保人能够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
- 明确说明义务(实质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确保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而非仅作概括性告知或要求投保人自行阅读。
履行方式与司法认定标准
- 传统线下投保:通过纸质投保单、保险单等载体进行提示,或通过业务员口头解释、录音录像、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说明,需有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投保人声明”作为履行证据。
- 互联网/电子投保:需通过网页设置(如单独页面展示免责条款、设置强制阅读时长、弹窗提示、设置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等方式履行,且需通过系统留存操作轨迹、录屏等可回溯资料证明已履行。
- 司法认定标准: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履行”而非“形式走过场”。仅凭投保人“已阅读并同意”的格式条款勾选,或仅凭概括性的电话回访,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解释,通常不能认定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
- 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对“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无投保人签字的声明、无操作轨迹等)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仍需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函):“十七条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来源:IFOA家族办公室架构师
审稿:刘婷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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