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公安公布了四起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实施的“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其中三起分别因向电诈团伙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被重罚。
案例一:陈某多次组织他人办理手机卡,再将电话卡出售牟利3000余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时采取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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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于某先后办理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提供人脸验证帮助转移电诈资金280余万元获利4000余元,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采取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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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王某将本人名下QQ账户和2个微信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协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5800余元并从中获利,被上海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时采取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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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当事人,分别因为电诈团伙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被处以刑事或民事处罚,并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联合惩戒。
但是,案例二、案例三是提供自己的账号,案例一中的于某是多次组织他人办理手机卡并出手,性质更为恶劣,更应该判刑、罚款并送他最高期限的联合惩戒。大家觉得是不是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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