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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踹门闯入妻子出租屋,持菜刀疯狂乱砍妻儿,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人并未死亡。
男子当庭百般辩解:我只是酒后失控伤人,没想杀人,只能算故意伤害。
辩护律师也全力争取:无明确杀人目的,物证有瑕疵,应当改判轻罪。
可两级法院一致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01、积怨多年的婚姻,彻底爆发的深夜惨案
本案的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是一对夫妻。
分居,成了压垮肖某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
肖某酒后来到妻子的出租屋外,疯狂敲门,同时出言威胁,直言要取妻子性命。
妻子畏惧不敢开门,情绪失控的肖某,直接一脚踹开房门,强行闯入屋内。
夫妻二人当场爆发激烈争吵,积压数年的怨恨彻底爆发。肖某转身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着妻子的头部、背部、四肢疯狂挥砍。
全程他口中不停嘶吼:我要砍死你!
一旁年幼的女儿见状,立刻上前阻拦,想要救下母亲。可失控的肖某早已丧失理智,连女儿一并砍伤,孩子吓得慌忙躲进卫生间求助、报警。
疯狂砍杀过后,肖某自己拨打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杀人了。
民警赶到现场时,肖某依旧持刀抵抗,最终被当场制服。
02、伤情不致死,为何定故意杀人罪?
本案最核心、最争议的问题,也是所有人的疑惑:
受害者只是轻伤一级、轻微伤,人好好活着,为什么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反而定了更重的故意杀人罪?
这也是肖某上诉的核心理由:我只是情绪失控、酒后伤人,本意是伤害,不是杀人,一审定罪错误。
法院用完整的裁判逻辑,推翻了这个大众固有认知,划清了两罪的核心边界。
首先,看作案工具与攻击部位,是否具备致命性。
肖某使用的是菜刀,属于典型致命凶器。攻击范围覆盖被害人头部、颈部周边、背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并非只针对手脚等非要害位置。
整场行凶过程,挥砍次数多、密度大、伤口跨度极长,累计伤口总长超110厘米,多处骨折、大面积失血,被害人送医时已经休克、生命垂危,是侥幸被抢救回来,而非行为不致命。
其次,看行为状态:无节制、不计后果。
故意伤害的核心特征是:有节制、目的是伤人泄愤,收手有度。
而本案中,肖某酒后失控、持刀乱砍,不受任何节制,不顾对方死活,甚至连阻拦的孩子也一并砍伤。
他自己的供述也直接印证心态:大不了一起去死,我用尽全力去砍她。
最后,看主观故意: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很多人以为,故意杀人必须是“一定要弄死对方”。
但法律规定得很明确: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依旧放任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肖某明知持刀疯狂砍杀头部、躯干会致人死亡,依旧不计后果行凶,哪怕他嘴上说“不想杀人”,但他的行为,早已暴露了他放任对方死亡的真实心态。
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凶器无指纹、物证有瑕疵”,二审法院明确回应:完整的口供、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现场勘验、报警记录,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存在合理怀疑。
03、二审改判细节:从轻情节被重新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肖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审理后,发现一审存在一处关键遗漏:肖某构成坦白。
法院明确: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手段、全过程。他只是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不认可杀人罪名),这属于正常法律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成立。
结合两大法定从轻情节:
1、犯罪未遂,未造成死亡结果,可减轻处罚;
2、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
二审最终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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