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永高 王琪
引言
税费支出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开采收益、整体利润和正常运营,是煤矿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煤炭企业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通用税费外,还需承担矿山行业特有的税费。笔者根据矿山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整体梳理煤矿企业所需承担的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税费,从历史沿革、缴纳方式、征收标准、减免情形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煤矿企业强化合规经营、用足用好税费政策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下两篇刊出,此篇为下篇。
三、煤矿企业资源税缴纳风险典型案例
煤矿企业在资源税缴纳实践中,面临着煤炭资源税计税依据复杂、税率适用差异、政策衔接模糊等挑战,导致煤矿企业因错误理解资源税缴纳政策,而产生补缴税款等法律风险。
案例一:煤矿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原矿和选矿混淆申报
A集团主要从事煤炭、电力等领域的业务。税务部门通过《煤炭生产企业资源税税费监控晴雨表》比对发现,2020年9月之前,A集团及其下属4家成员企业开具的原煤发票金额与其资源税申报的原煤金额完全匹配。但从2020年9月开始,A集团和这4家成员企业的原煤、洗煤开票数量,同其资源税申报的原矿、选矿数量不符。
A集团所在地区煤炭原矿的资源税税率为10%,选矿的资源税税率为9%,该地区煤炭企业需要分别核算原矿和选矿,并适用对应税率申报缴纳资源税。
税务部门进一步分析了A集团及相关成员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发现其中既没有与购入洗选设备相关的发票,也没有与扩建洗选矿厂相关的建设厂房发票,说明企业并未发生外购洗选设备、扩建洗选厂等行为。税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发现,A集团下设的各煤矿选矿环节仅为简单破碎筛选,不符合选矿流程标准,存在将原矿与选矿混淆申报,少缴资源税的风险。经过税务部门的提示提醒,A集团最终确认了相关风险,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二:未随市场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偏低
B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开采、销售的企业。税务部门分析B公司2020年—2023年各个类型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情况,发现B公司与关联企业C化工公司的原煤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价格,且关联交易占比逐年增大,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经确认,C化工公司主要生产尿素,而煤炭是生产尿素的必需原料。B公司为C化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C化工公司的原(燃)料煤供应基地。
在与B公司沟通的过程中,企业人员最初称其所售煤炭为低热值产品,因此价格偏低。税务部门经调查,发现B公司的说法无法得到事实印证。最终,B公司承认,其与C化工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确实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原来,为了扶持C化工公司的发展,B公司销售给C化工公司的煤炭价格不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而是按照生产成本加成10%来定价,存在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问题。
案例三:错用保供政策,煤价计税基础不准
D公司主要负责煤炭生产,其下游客户既有煤化工企业,也有热电厂等民生保供企业。税务部门在分析D公司发票数据时发现,其向同一集团的关联方煤化企业E公司销售化工原料煤时,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政策,按照“动力煤保供价格”进行销售。
根据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件,在该地区西部,5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为260元/吨—460元/吨。据此,D公司将销售给关联企业E公司的原料煤销售价格下调为404.39元/吨(不含税价)。
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通过限定保供煤价,让发电供热等重点领域企业能以合理成本获取煤炭资源,主要适用于发电、供热企业所需动力煤。D公司销售给E公司原料煤,主要用于煤制油、煤化工、冶金等,不能适用动力煤保供政策。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关联方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向E公司销售化工所需原料煤。在税务部门辅导下,D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煤矿企业资源税合规建议
为应对资源税补税、缴纳滞纳金等风险,笔者结合《资源税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合规建议,助力煤矿企业构建精细化税务管理体系。
1.建立内部核算体系,准确核算应税销售额
(1)区分原煤与洗选煤:结合自身生产流程(如开采、筛选、洗选),明确区分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避免错误适用资源税税率,或因未分别核算导致税务机关将全部销售额视为原煤销售额计征资源税。
(2)合理扣除运杂费用: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可扣除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但需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避免因虚列或超范围扣除运杂费,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
(3)关注视同销售情形:自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或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需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应准确核算销售额。
2.规范关联交易定价管理,落实独立交易原则
煤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与责任主体,确保每笔交易有章可循,并定期开展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评估,确保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原则并备齐相关文档。
此外,建议煤矿企业开展转让定价基准分析,每季度收集煤炭交易所公开价、行业报告等第三方市场数据,建立关联方定价参考库。在税务申报时附送文档,包含可比交易案例、定价方法及合理性说明,确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加强发票管理与凭证留存
煤矿企业销售煤炭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煤炭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海关报关单等凭证,应妥善保存,作为计税依据和纳税申报的附件。
对取得的凭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接受虚开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4.建立税务风险防控机制
(1)内部培训:建议煤矿企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参加税务培训,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员工熟悉资源税政策和申报流程。此外,针对保供等煤矿政策,充分学习并掌握政策要求,避免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税务风险。
(2)风险评估:建议煤矿企业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外部咨询: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税务法律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对煤矿企业的税务处理进行审查和指导,确保资源税缴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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