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恩施州迅速响应,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恩施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系统梳理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将法典赋权精准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为法典精神在地方落地提供制度性支撑。
以立法赋权补强基层执法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这一条款解决了县市分局没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恩施州五部门联合发文,正是对这一重大立法调整的主动承接与系统落实。
多部门协同,厘清权责运行闭环
《通知》聚焦执法主体、案件移送、复议诉讼、执法监督等关键环节,系统回应赋权后基层执法“谁来干、如何管、怎样监督”的核心命题。通过明确州县两级执法权限边界、规范行刑衔接移送程序、细化复议诉讼管辖层级、构建州县两级执法监督协同机制,恩施州初步形成“赋权有据、行权有轨、督权有力”的制度闭环。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发力,既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也夯实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检察监督等多重外部约束,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制度实效向治理效能加速转化
县级分局恢复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直接带来一线执法响应提速和案件办理增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就近立案、即时查处,大幅缩短处置周期;同时,独立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并接受州、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倒逼基层执法不断向“规范化”转变。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可就近参与听证、便捷寻求法律救济,维权成本显著降低,实现了严格监管与权益保障的平衡。这一制度安排,既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的公信力与执行力,也为全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生态法治动力。
恩施州以五部门联动之力,让法典从“纸面上的法”走向“行动中的法”,在武陵山脉的苍翠之间,书写着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治理的恩施答卷。
来源: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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