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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中特殊商务费用的定性困境与辩护策略(作者:杨婷婷)
引言
实践中,部分大型企业为解决销售过程中需对外支付的居间费、业务费、公关费等问题,在业务中以商务费用(或业务费)等名义,让销售部门人员套取一定费用对外使用,该费用通常与销售金额成一定的比例,在企业的审批、使用较为隐秘。当企业与管理人员发生矛盾或企业认为销售人员套取资金并未用于原定用途而是归自己使用时,往往诉诸刑事控告。其中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等灰色地带,当面临企业控告时,销售部门人员常常无法提出相关款项用于合理用途的证据,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
01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商务费用的典型案例
张某在担任某甲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经手公司费用等职务便利,通过与某乙公司签订虚假施工协议的方式,从某甲公司套取钱款17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其中近80万元转账给郭某、50余万元转账给其爱人米某,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仅有少量提现。张某辩解称涉案部分款项其已通过现金方式向他人兑现用于处理公司客情关系,但其既无法提供收款人的详细信息,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张某供认其向郭某转款系其个人对钱款的处置,米某的涉案银行账户无大额取现记录。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张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甲公司1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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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见辩护观点与难点
1.销售员工常见辩护观点
1)款项的支付是企业同意的。用来套取商务费用款项的协议,经过了企业领导层决议,将商务费用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给员工,员工是被动接收款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套取钱款。
2)款项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等,没花完不等于侵占。认为员工自始没有隐瞒占有该钱款的事实,没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将款项交给员工处理客情关系,应由员工来支配。由于企业没有向员工提出收回剩余款项的意思表示,员工不存在拒不归还的客观行为。
3)员工已经取现(或用自己的现金)来支付业务费、居间费或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的费用,对方出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考虑拒不承认收款,但已实际使用,仍应扣除该数额。
2.辩护难点
1)款项的性质与用途难以确认
关于套取的特殊商务费用的性质和用途,企业和员工常常各执一词。企业为避免自身涉嫌单位犯商业贿赂类犯罪,常提出企业的廉洁、合规管理规定,以证明企业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员工私下给予客户财物、公关费、居间费等,或将员工所称套取商务费用的性质说明为给客户的对公返点。员工认为,销售费用是给客户企业的部分关键人员的个人返点,用于处理客情关系、公关费用,或居间费、业务招待费等。对于企业的商务费用具体能用于何种用途,尤其是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有严格的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的企业,争议极大。
2)企业线下审批流程难以获取
许多企业要求商务费用支出需销售部门提前在内部审批备案,在业务完成后再提取费用,员工需自行寻找第三方公司与所在企业签订业务或咨询合同,由第三方公司开具发票给企业请款,企业根据与第三方公司的业务合同付款。第三方企业通常是员工去寻找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本身是虚构的,企业常以员工用虚假业务合同套取资金进行控告。同时,许多企业商务费用走专门的线下纸质审批流程,审批材料由企业保管,不经过线上审批,系统内不留痕迹,员工无法获取审批材料。
3)钱款流向和真实用途难以自证
以公关费用、返点等为例,销售员工在支付款项时,通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没有付款凭证或者收款凭证,对方个人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也往往否认收到款项;钱款到员工个人账户后与个人、家庭财产混同支出;用于业务招待时,也通常无法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用于公务开支。当公司启动刑事追责时,员工难以举证证明相关款项的使用情况。
此外,在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下,员工担心被追究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也不敢向办案机关说明款项的真实用途。不能说明真实用途,导致案件陷入被认定职务侵占犯罪的困境。
03
商务费用类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如员工无法说明提供收款人的详细信息,也没有大额取现记录的,法院难以采信员工提出的已将款项用于处理公司客情关系的辩护观点(张某职务侵占案,(2022)京01刑终209号)。
有法院认为,在无法核实公司转款具体用途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考虑,相关款项不列入涉案金额(文某、梁某职务侵占案,(2017)川0104刑初520号)。
还有法院认为,企业已有的报销制度及渠道已足可满足正常商务费用的支出,为解决商务费用而增加交易环节套取资金没有必要性、合理性。(周某职务侵占案,(2019)浙0191刑初139号)。
04
商务费用类职务侵占案件的辩护要点
实践中,让销售员工找第三方公司用业务协议套取商务费用的企业,往往有较为健全的业务招待、报销、廉洁从业等合规管理制度,企业也往往以此为据,主张员工无需通过第三方套取商务费用,进而认定员工套取资金后非法占为己有。针对此类指控,辩护可从以下方面重点考虑:
1.审查企业是否明知并同意“商务费用”套取模式
如果能够证明企业高层对于通过第三方合同套取商务费用具有概括的故意或明确的审批,则员工取得款项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执行单位意志。辩护中应重点考虑调取:商务费用的线下审批单、内部签报、邮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第三方公司的选择、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是否由企业安排或授意;同类岗位其他销售人员是否存在相同操作及公司既往处理惯例等。若企业长期默许甚至鼓励该模式,仅因事后与员工发生矛盾才选择报案,则不宜仅凭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即认定侵占。
2.区分“套取”行为与“侵占”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套取资金行为本身可能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但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定罪需证明员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暂时保管、用于公务支出或等待结算。如果员工在套取后有大额取现、转账给关联人员,消费记录与业务活动在时间、地点、对象上具有对应性,即使无法一一对应到具体收款人,也应形成合理怀疑,不能直接推定全部款项被个人侵占。
3.金额认定应扣除合理支出和无法排除用于公务用途的部分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资金去向存在多种可能,且其中部分可能用于企业利益、不能排除公务用途的,不应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辩护中可申请调取:员工名下账户取现记录、POS消费记录、差旅行程等;客户拜访、项目跟进记录;同期同类业务费用支出水平和惯例等。对员工辩称款项用于客情维护、居间费等,即使因对方不配合而缺乏直接收款证据,也应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进行争取。
4.重视对员工非法占有故意的辩护
结合款项到账后是否迅速取现或转移,取现时间是否与业务节点吻合;员工是否有稳定收入和资产,资金混同是否属于家庭财务管理常态;企业是否曾要求对账、报销或归还,员工是否存在拒绝、隐匿、挥霍等行为等情况,以论证员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若员工始终未否认款项性质,且主动说明用途,可主张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5.企业合规制度不能当然否定款项的公务用途
企业通常以内部廉洁、报销制度健全为由,主张员工无需通过第三方套取商务费用,也无需支出相应的客户维护费用,但这一主张需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模式审查。若企业本身存在大量线下审批、现金支付、以无实际业务内容的合同支出商务费用等情况,财务制度并未完全覆盖真实业务需求的,则不能仅以存在制度规定来否定员工行为的合理性。辩护人可申请调取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调取同类报销凭证,证明企业实际允许或需要此类费用。应结合具体企业是否存在同类操作惯例、员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综合认定,不能仅因违反财务制度即推定属于职务侵占。
6.警惕企业将商业贿赂风险转嫁员工
此类案件常涉及企业为规避商业贿赂责任,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行贿、利益输送风险推给销售人员。辩护中应注意,若企业明知资金用于向客户方人员支付好处,则企业可能涉嫌单位行贿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员工行为属于执行单位指令,不应单独评价为职务侵占。向法庭揭示企业报案动机,防止刑事手段被滥用为内部斗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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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对商务费用类职务侵占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打破“套取资金、无法证明用途=非法占有”的简单推定,通过还原企业审批背景、资金流向和业务用途,证明员工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并依法扣除无法排除公务用途的金额,从而准确界分刑事犯罪与违规报销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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