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百万豪车消费维权纠纷案例。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全新豪车后,意外发现车辆尾玻璃曾被物流公司私自更换原厂配件,遂以遭遇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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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海口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全新”车并非仅指车辆未被使用过,还应当保持出厂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为生产线一次性装配完成,不得存在拆解、更换。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零部件一经拆解更换,即破坏整车原装出厂状态,不符合“全新车”交易标准。尾玻璃作为车身覆盖件,其更换关乎车辆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法院不予支持。二审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判令4S店赔偿车主车辆价款10%共计16.6万元及8000元鉴定费。
提车惊喜变惊吓:
百万豪车竟藏“暗伤”?
满心欢喜提走一辆崭新汽车,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刚提车没几天便在后备箱角落里发现几片碎玻璃。直觉告诉他:这车,不简单。
委托第三方鉴定后,答案令人瞠目——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166万买的“全新”车,竟然动过“手术”。
面对质问,4S店连声喊冤:经该公司调查发现,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换上了,其此前根本不知情。车是新的,玻璃也是“原厂”的,这有什么问题?
面对4S店的答复,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便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
“全新”车应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且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4S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10%即16.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未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4S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买的“全新”车不仅仅是指“没人开过”,而是要求车辆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没有任何拆解、更换。哪怕换上的是“原厂玻璃”,这辆车也不再是“原装出厂”,它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了。尾玻璃虽系车身覆盖件,但其更换涉及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也已破坏了车辆的原装完整性,使车辆品质偏离了合同约定的“全新”标准。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进行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为何没获法院支持?
周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海口中院法官指出,法院“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构成销售欺诈,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若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实质性财产利益等,如经销商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则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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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4S店明知玻璃更换而故意隐瞒,故其行为属一般违约,不构成欺诈。但违约责任依然严格,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鉴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实际损失。这一区分,既守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保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肃性,避免其泛化适用。
商家能不能拿“第三方”当挡箭牌?
4S店辩称“都是物流公司的错,我们也是受害者”。听起来委屈,但法律不这么看。
法官指出,商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一切风险由商家承担。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消费者与4S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标的物的法定义务。车辆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物流公司是否为玻璃破损更换的“元凶”?4S店是否知情?均属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4S店先行赔偿后,依法可向物流公司追偿,但消费者的求偿路径不应因此被拉长或阻断。
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一辆刚提的奔驰新车,在开回家的路上就出现故障,遇到这样的事谁会开心?
杭州车主任女士近日向橙柿互动电车志反映,其2026年5月23日在杭州星杭奔驰4S店花费46万元按揭购入的全新奔驰E300L,在提车离店仅4小时的行驶途中,接连出现方向盘卡死、无法转向的故障。任女士无法接受新车就出故障,向商家提出退换车诉求。
任女士称,“在近两个月的沟通处理过程中,奔驰拒绝退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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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方向盘卡死,建国南路、郭东园巷交叉口刚提的新车,还没开到家,半路出故障
01
车主:“提车当日,方向盘三次卡死”
任女士回忆称,“5月23日下午4点,我完成提车。当晚8时许驾车行驶至杭州建国南路与郭东园巷交叉口时,车辆突然出现方向盘故障,仪表盘随即弹出转向系统故障报警,同时主动式侧面盲点辅助和下车警告提示灯也亮了起来。车辆突然方向盘完全卡死,根本打不动,只能踩刹车。”
根据店员工作人员建议,任女士将车辆熄火后重启,继续行驶至建国南路与望江路交叉口时,同样的故障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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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车子弹出的故障提示
因当时下雨车流密集,任女士未敢下车,重启后驶入滨江某地下车库倒车到位时,第三次出现方向盘卡死。
任女士表示,当时她就向商家提出退换车诉求,但门店十余天未予书面答复。而星杭奔驰表示,面对车主诉求,工作人员多次发送了检测邀请函,也转述了厂家的技术回复。
02
检测指向“转向系统故障”,结论却从“换件”变“升级”
6月4日,车辆被拖至杭州星杭奔驰4S店检测。根据4S店出具的施工单记录,行驶里程43公里,检测系统读取到一系列故障代码,奔驰内部诊断系统曾明确显示“转向系统故障,建议更换转向机”,其中:
P063509——电动系统存在故障,动力转向系统部件故障;
P063547——电动动力转向系统存在运行时间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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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出具的施工单
任女士认为,该情形完全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3条“60日内或3000公里内转向系统失效,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条款。
“然而此后的回复却陷入了循环踢皮球!”任女士称,“更令我不解的是,此前电脑检测建议更换方向机,后被厂家技术判定为静止状态偶发转向助力降低,仅需升级软件处理。”
03
浙版消法能覆盖此次故障情形吗?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叶水荣律师指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汽车三包规定》官方解读,“转向系统失效”是指车辆行驶时因质量问题致使转向系统不能按驾驶员意愿控制方向的现象;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60日内或3000公里内,因转向系统失效等情形引起车辆失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整车更换或退货,并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真如消费者所诉,新车提车4小时即在行驶中多次卡死,已实质构成失控风险,理应适用退换条款。”叶水荣律师表示。
截至发稿时,星杭奔驰回复称,“对于车辆情况给任女士造成的不便,我们诚挚致歉。关于任女士反馈的车辆问题,我司高度重视,车辆到店后检查发现仪表无故障提示且打方向正常。经读取分析保存的故障码,厂家技术判断对应现象为车辆静止状态时偶发的转向助力降低,需要升级相关软件并进一步检查。相关技术结论我们也以书面客户函的形式告知客户,目前我们尚未获得任女士的授权许可。”
但奔驰厂家及星杭奔驰仍未就“为何检测诊断建议换转向机后又改口软件升级”等消费者强烈关注问题作出进一步回应。任女士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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