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人又蠢又坏!广东深圳,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冲刺港股IPO节骨眼,核心产品临床受试者输注后突发双侧硬膜下血肿、脑疝,昏迷53天后离世,8月18日第二次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9月媒体捅出人命,董事对记者爆粗“滚开,烦不烦啊”!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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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上海人占某49岁,确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3月做全胃切除,之后6次化疗,9月查出腹膜后淋巴结转移,但整体状态还行,能自理。
主治医生在长海医院胃肠外科,跟他提了一句:有个靶向CLDN18.2的CAR-T试验(IMC002),复旦系创业公司易慕峰做的,三线晚期胃癌,你可以评估下。
2026年2月24日占某入院,25—27日三天清淋预处理(环磷酰胺+氟达拉滨),3月2日中午12点12分输完IMC002细胞液,总量2.9×10^8个,60毫升。
当天下午三四点,家属发现占某嗜睡叫不醒,医院先心电监护;19点30分护士记录异常,急查头颅CT:双侧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
当晚20点30分推去开颅,双侧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后转ICU。长海医院病历里写“与IMC002关系:不相关;与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白蛋白紫杉醇关系:相关”。
占某再没醒过来,2026年4月26日宣告死亡,从输注到离世55天,妻子程女士翻出当初签的《受试者主知情同意书》:里面列了CRS、ICANS、ICAHT、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CARAC)、肿瘤溶解综合征等十几条,说“大多可监控控制”,但没写“颅内出血、硬膜下血肿、脑疝、开颅”这几个词。
程女士说当时医生口头只强调细胞因子风暴可控,没提脑子会出血,“要是知道要开颅谁签?”易慕峰事后口径:CARAC概括性表述已涵盖出凝血障碍后果,且院方归因化疗药,与试验药无关,愿走人道补偿不认责任。程女士拒收,要求先定责。
沟通动作更惹火!程女士称半年里易慕峰没直接联系过家属,全经医院转话;9月2日记者致电39岁董事李佳,对方来一句“滚开,烦不烦啊”。
9月3日记者问长海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回我们不知道,便挂断电话。9月4日易慕峰书面回应:配合医院伦理评估、不预先判断、等法定结论。
可翻7月26日同写意CGT俱乐部那份《坚守科研伦理行业自律书》,孙敏敏签名排在前头,第一条就是“确保受试者充分知情、安全置于首位”,签字才一个多月,公司撞上知情报备争议。
时间线叠上市节奏更尴尬!易慕峰2020年成立,孙敏敏(40岁,复旦药学博士,复星凯特/复宏汉霖老班底)掌舵,IMC002是CLDN18.2实体瘤CAR-T,全球进度第二,正跑三线胃癌注册性III期,2027年拟报NDA。
2024年亏7130万、2025年亏1.15亿、2026上半年亏1.09亿,无产品上市,走港股18A未盈利通道。
2026年2月13日首递表,8月13日失效;8月18日二次递表,把IMC002的III期数据、研发投入全写进去,没提占某死亡事件。
家属现在两条线并行:一是向长海医院伦理委员会、上海药监局反映知情书缺陷和回输后监护空白(3月2日15:30—19:30护理记录空缺,CAR-T共识要求高频神经评估);二是准备民事诉前证据保全,把输注记录、知情同意书版本、伦理批件、保险单(GCP要求申办方买险)全冻结。
易慕峰招股书里写已按法规建立临床试验损害补偿机制,但没披露是否给占某单买意外险,这块是后续违约之诉的抓手。
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知情同意的充分性不是看罗列了多少医学名词,而是看致命后果有没有被特定化告知。
2026年9月1日施行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27条明确,知情书要用通俗易懂语言让受试者获知充分信息,主要研究者拿到可能影响继续参试意愿的新信息要及时补充告知;赫尔辛基宣言和民法典第1008条都把受试者自我决定权放在核心。
把颅内出血/脑疝/开颅塞进“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一句话里,属于典型的有告知无警示,福州鼓楼法院、苏州中院都判过类似案子:笼统写有血液毒性没点出具体致死表现,知情瑕疵构成过错,申办方与机构按比例担责(苏州案七成、鼓楼案按关联度酌定)。
其次,申办方责任不靠院方归因化疗自动免责。
GCP和民法典框架下,申办者(易慕峰)对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且应为受试者投保;广东高院2019年那个卒中试验案中,没买保险本身就能构成违约,赔额以固有利益损害为限。
占某死亡病历写与IMC002不相关,那是研究者单方面SAE归因,不是法定责任认定,家属有权申请独立鉴定,易慕峰拿配合伦理评估挡媒体,法律上没有“等伦理委员会出结论就免民事诉”的挡箭牌。
再次,IPO披露义务和董事言行会反噬实体责任。
港股18A要求重大临床事件影响投资者判断须披露,3月死亡、8月递表未提,港交所和证监会均可事后问询。
李佳一句滚开看似个人情绪,但她是董事,代表公司沟通义务,结合孙敏敏签的伦理自律书,可佐证公司重递表轻受试者沟通的管理倾向,民事诉讼里会作为诚信瑕疵被法官自由心证采纳。
企业可以把“人道补偿”当铺垫,但不能用“责任未定”永久替代赔偿,受试者死了,合同关系(试验合同+知情书)和侵权关系(未尽安保/告知义务)同时触发,家属选哪条诉都行,公司躲不掉。
未盈利不是未尽责的免签牌!18A给的是财务宽容,不是伦理宽容;招股书里写得出每款管线烧多少钱,就写不出一份把“开颅”写进去的知情书,这才是占某案最锋利的那一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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