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东平县城注册成立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小麦、玉米和蔬菜;开展成员之间与小麦、玉米和蔬菜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被告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虚假宣传合作社的总部在河北,以合作社搞种植为幌子,以支付高额利息、代办费等方式为诱饵,发展等人为合作社业务员,通过发放合作社印刷宣传资料,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诱使群众在合作社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共向392人集资666万元。后被告人将其中500万元集资款随意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群众的集资款未能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东平XX合作社虚假宣传总部在河北,开展种植业,许诺高额回报,而河北XX合作社与东平XX合作社实际上无关系,河北XX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盈利并不能直接给东平XX合作社创收。被告人将该事实隐瞒,合作社所谓的承包土地及种植玫瑰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占集资款比列较小,合作社承包土地种植只是幌子。以合作社的名义非法集资后,没有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辩护人辩称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以诈骗方法的认定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不应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本案中,东平合作社以开展种植业为幌子,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上诉人到案后对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如实供述,且经查证,所吸收的存款除用于维系犯罪运作外,大部分出借给,其将款项对外出借赚取利息差仍属经营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故一审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改判上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标题:XXX集资诈骗二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仲裁裁判文书网。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