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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通出行中
一些电动车驾驶人
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
不符合国标的车辆安全性能差
一旦事故发生就是“鸡蛋碰石头”
闯红灯酿事故 人伤车损负全责
8月14日18时44分,石某无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漯河市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口处时闯红灯通过,导致两轮轻便摩托车摔倒侧滑碰撞到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陈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致车辆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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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石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逆行酿事故 人伤车损负全责
8月4日21时55分,赵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漯河市建设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文化路口西100米处时,与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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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当事人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轮车横穿机动车道
驾驶人被撞负同责
8月24日10时35分,漯河交警五大队接到警情,漯河市金山路半截塔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徐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半截塔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楚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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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减速礼让;楚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横穿机动车道未按规定通行,双方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电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
驾驶人受伤担责
8月10日12时27分,何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漯河市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大桥南侧桥头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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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何某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何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行为违反“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王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三轮车闯红灯
驾驶人受伤担主责
8月2日9时许,李某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漯河市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白山路口处时,与沿太白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杨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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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李某行为违反“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之规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
出行遵守交通规则
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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