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已经报关离境的产品,由税务机关将它在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制度。行为人通过购买虚假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结汇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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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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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詹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间,王某(已判决)在漯河市某有限公司未真实从深圳港口出口其所生产沙发的前提下,为骗取出口退税,从詹某处购买虚假报关单,并安排顿某(已判决)和詹某对接。詹某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购买报关单据,并按照王某的要求对报关信息进行修改。后王某利用伪造的报关单据,并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结汇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12次共计38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人民币324.89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詹某于2025年1月8日向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詹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2.律师分析
詹某伙同王某等人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12次,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詹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詹某按照王某的指示购买报关单据并进行修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詹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法院决定对詹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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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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