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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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决策部署,加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土地要素供给
(一)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配建并应无偿移交的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以及配建的热力站、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建筑外立面饰面层,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高品质材料的,其符合设置规定的外饰面材料构造外轮廓投影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责任部门:市规资局)
(二)支持住宅用地分期缴款、分期开发。对于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国家规定,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总出让价款的50%后可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按照已缴款比例进行开发。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应覆盖分期开发地块的出让价款及剩余地块的保证金,分期方案应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保证用地公平性且配套设施先行建设。符合条件的商业用地可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对未按期交付及未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分宗条件的,可签订补充合同,实现项目局部开发。(责任部门:市规资局)
(三)实行“办缴分离”。对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但欠缴违约金的项目,按照本金及违约金的比例允许部分预售。开发单位持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到规资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部门:市规资局;配合部门:市房管局)
(四)充分发挥土地价格调控引导作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城市更新重点难点项目范围内经营性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开展地价评估时,可使用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相关修正、合理调整销售比例参数,最终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责任部门:市规资局)
(五)支持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综合开发。车站、轨道车辆段部分的土地按照划拨方式管理;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或适宜与地铁相关设施同步实施的经营性土地,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责任部门:市规资局)
(六)推动闲置工业项目盘活利用。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的,按照长府办规〔2022〕2号文件办理,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土地新用途使用年限最低至5年,同时可以灵活约定商业用地自持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不高于法定最高年限40年。(责任部门:市规资局)
(七)推动商业用地去库存。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满足配套要求及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情况下,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依申请按最低限调整,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核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规划许可。允许已出让未建设的商业用地按调整原则和基本程序调整用地性质,促进存量商业用地盘活利用。对非住宅消化周期较长区域,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用地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性住房。(责任部门:市规资局,配合部门:市房管局)
二、加快房地产制度改革
(八)推进房地产试点。选定试点项目,推进房地产新模式基础性制度改革,对合规试点项目优先纳入“白名单”融资协调机制,允许信用评价分值110分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出具的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对贷款购买试点项目的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适时扩围“好房子”试点,在项目容积率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建设高品质住宅。推广“抬板式”建筑。(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资局、市建委、市公积金中心,吉林金融监管局)
三、强化信贷财税支持
(九)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探索项目融资和企业总体状况适度分离的信贷模式,实施信贷项目封闭管理,为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支持房地产在建项目,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厂房按揭”“物业支持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固定资产融资。(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
(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强对房地产施工企业融资需求摸排梳理,形成行业融资需求清单,及时与银行机构信息共享,引导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主动服务,畅通银企沟通渠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采用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市建委;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
(十一)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责任部门:市规资局;配合部门:市房管局)
(十二)支持改善住房贷款需求。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力度,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居民家庭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
(十三)适度提高贷款额度。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及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毛坯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增二套贷款调整利率。自2026年3月1日起,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其贷款所抵押的住房被确认为家庭名下当地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将贷款利率调整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优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铁路电力分中心下辖分理处发放的新建商品房贷款,可按分理处所在地城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但不得低于15%。(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时限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且近6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限新建商品房贷款)执行15%首付款比例的,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执行。(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七)支持现役军人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请贷款。现役军人可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九)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四、推进城市更新行动
(二十一)积极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坚持“民生优先、产业适配”原则,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提质增效。加快城市三环内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征拆力度,积极推进三环内土地出让,改善住房供应区位结构。鼓励批量购买库存商品房或采用“房票”形式实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回迁安置,具体政策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资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发挥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激励作用,支持收购主体按照“以需定购”原则,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学生宿舍、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五、优化交易监管制度
(二十三)放宽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总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责任部门:市规资局)
(二十四)调整抵押权登记限制条件。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未售出的商品房,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届满或抵押权注销后,将自留房状态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规资局)
(二十五)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对地下室和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位,依申请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责任部门:市规资局;配合部门:市房管局)
(二十六)工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可以办理分割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开发单位应履行建设、招商及运营的主体责任,建设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可以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办理商品房销售相关手续。物业服务、市政配套等用房由开发单位自持运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招商入驻企业的产业业态、产值、税收等进行审核,并签订协议。符合审核意见方可办理交易手续,原则上应按照整栋或整层进行交易,确需分割的,单层标准厂房最小单元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最小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招商企业入驻后,产值、税收达到协议要求的,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资局、市经合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实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即“带押过户”)。(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资局、市委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金融监管局)
(二十八)推动未登记房屋上市交易。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办理灭籍时间和承担责任,先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为房屋上市交易提供条件。新出让土地应在出让前完成灭籍手续。(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资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规〔2023〕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各项规定分别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双阳区、九台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房地产政策措施。
附 8·28新政文件名
2026年8月28日,多部委密集发布一系列重磅房地产新政,一共三大主文件+金融监管总局5个配套试行办法,如下:
1、《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住建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
2、《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配套5个试行管理办法: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3、《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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