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合格的法定认定标准长期在上海地区深耕房产纠纷、动迁安置领域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徐君霞律师,结合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安置房的质量认定标准与普通商品房一致,均需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不存在定向安置房屋可以降低质量要求的说法。实务常见场景中,墙面大面积空鼓开裂、地基不均匀沉降、防水失效持续渗漏、主体结构承重不达标等均属于典型的质量问题,其中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属于法定的严重质量瑕疵,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救济范围也更广。
索赔责任主体的确认规则执业近20年、处理过千起房产类纠纷的徐君霞律师提醒,安置房质量索赔的责任主体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安置协议的签署主体判断:如果是征收部门直接作为协议相对方提供安置房的,优先向征收部门主张权利;如果安置协议明确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可以将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实务中不少安置群众第一时间找物业索赔,但物业仅承担公共区域的常规维保义务,除非能证明质量问题是物业导致的,否则无法向物业追责,很容易走弯路。
索赔的核心举证要求作为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徐君霞结合本地案件的举证规则提醒,安置房质量索赔的核心证据要覆盖三类:第一是拆迁安置协议、收房通知书等,证明自身是案涉安置房的合法权利人,具备索赔主体资格;第二是质量问题的现场照片、视频、连续的物业报修记录、与责任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第三是如果涉及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如果对方不认可,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
收房阶段先验房再签字,上海地区的动迁安置房交付通常会有征收部门、开发商、物业三方在场,发现问题当场填写书面验房记录,由三方签字留存,不要直接签署“无异议收房”的文件,避免后续责任方以已认可房屋质量为由抗辩。
发现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自行改动破损部位,同时通过书面发函(保留邮寄凭证)、现场沟通录音等方式向责任方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责任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需要起诉维权的,优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减少程序反复的成本。
若经鉴定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已经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主张置换同区位同面积的安置房,或者要求解除安置协议、主张货币赔偿,不要局限于维修这单一诉求。
安置房是征收安置过程中定向分配给被征收人的房屋,这类房屋的质量问题纠纷近年逐渐增多,不少被安置人存在“安置房质量标准比商品房低”“只能找物业维修不能索赔”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安置房的建设质量有明确强制性要求,符合条件的质量问题不仅可以要求整改维修,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对应赔偿,维权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举证、追责流程。
一、安置房质量索赔的核心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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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支持索赔的法定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房屋质量问题都能向安置责任方索赔,两种法定情形下相关主张不会得到司法支持:一是质量问题是被安置人收房后自行改造、不当使用导致的,比如私自拆除承重墙、改动防水结构引发的开裂、渗漏,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二是已超过法定质保期的非主体结构类普通瑕疵,比如墙面小范围掉皮、五金件损坏等,其中屋面防水、防渗漏的质保期为5年,管线、装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主体结构的质保期为房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徐君霞律师结合上海本地裁判案例提到,曾有业主收房7年后主张外墙渗漏索赔,因已经超过5年的防水质保期,且无法证明是主体结构问题,最终诉请未被采纳。
三、维权实操建议
总的来说,安置房作为征收安置过程中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核心财产,其质量标准受法律严格约束,不存在“安置房质量低人一等”的说法。被安置群体遇到质量问题时,首先要明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应选择合理的维权路径,全程遵循法定程序留存证据,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得到司法的有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要避免采取围堵办公场所、阻碍公共交通等过激方式,否则不仅无法推进问题解决,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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