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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金花)公告,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未通知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导致相关年报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处以900万元罚款。
此前,金花股份曾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同时,上交所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对邢雅江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邢雅江此前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立案告知书》,并于2026年8月2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年9月3日,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ST金花6689.7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92%,其中3344.88万股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余兴鹏参与竞拍并代为持有其中83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5%,后续新余兴鹏已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将该部分股份全部减持完毕。经查,邢雅江为聚昶和商贸的实际控制人,竞拍的主要资金也来源于其控制的相关主体。
此外,邢雅江与时任ST金花副总经理、持有公司17.30%股份的邢博越为父子关系,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按照相关规定,二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减少超过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对外公告,但邢雅江未依法履行该义务,直接导致ST金花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邢雅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陕西监管局决定:
一、针对邢雅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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