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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民政局官网、天津新闻广播
9月7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依托津牌养老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功能模块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基础数据集,支撑各区实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实现高龄津贴发放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免申不免审”,平台向各区民政局推送年满80周岁老年人名单,由各区民政局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开展信息核查确认并生成高龄津贴发放名单,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各区、街道(乡镇)应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暂时无法取得联系或信息存疑的,必要时可暂停发放,待核实后予以补发或停发。
为保障符合条件老年人应享尽享,目前仍保留线上线下申领办理渠道。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达到更高发放标准档次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由津牌养老服务平台自动识别,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按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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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及《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效办成“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增进老年人福祉,实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提高津贴发放精准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资格条件确认、发放管理、动态调整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精准高效、便民利民”原则,实行“免申不免审、数据多跑路、服务送上门”工作机制,推动高龄津贴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享尽享、应发尽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停即停、应退尽退”。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当年重阳节所在公历月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身份、年龄信息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或各区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高龄津贴资格认定。
(一)老年人户籍在8月31日前迁入本市的,从迁入的当年开始发放;老年人户籍在8月31日后迁入本市的,从迁入的次年起开始发放;老年人户籍在8月31日前迁出本市的,从迁出的当年停止发放;老年人户籍在8月31日后迁出本市的,从迁出的次年起停止发放。
(二)老年人在8月31日前完成市内跨区户籍迁移的,当年由迁入地发放;在8月31日后完成市内跨区户籍迁移的,当年由迁出地发放。
(三)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第一档、第二档高龄津贴。8月31日前终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可领取当年高龄津贴;正在享受、暂停享受和8月31日后终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不可领取当年高龄津贴。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依托津牌养老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功能模块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基础数据集,支撑各区实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实现高龄津贴发放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一)数据汇聚。津牌养老服务平台汇聚以下数据信息:全市高龄老人户籍区划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殡葬火化信息、老年人生活补助领取信息、社会保障卡状态信息。
(二)智能筛选。平台自动筛选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以及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生存状态、户籍变动、社保卡状态等信息,形成高龄津贴拟发放对象数据集。
(三)数据推送。津牌养老服务平台向各区民政局开放数据比对查询和名单导出功能,各区可登录平台查询、导出本辖区高龄津贴拟发放对象名单及数据比对结果,作为组织基层核实确认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免申不免审”,平台向各区民政局推送年满80周岁老年人名单,由各区民政局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开展信息核查确认并生成高龄津贴发放名单,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各区、街道(乡镇)应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暂时无法取得联系或信息存疑的,必要时可暂停发放,待核实后予以补发或停发。
第九条
为保障符合条件老年人应享尽享,目前仍保留线上线下申领办理渠道。
第十条
(一)高龄津贴资金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管理,由各区民政部门通过天津市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平台发放至老年人本人账户。
(二)高龄津贴应于每年重阳节前完成发放。
(三)因数据不全面、共享延迟、信息比对异常等特殊原因,当年错过津贴领取的,经核实后可累计至次年补发。补发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一)津牌养老服务平台自动汇聚多源数据,对发放对象进行生存状态、户籍变动、政策衔接等动态监测,发现疑似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向各区推送信息。区民政局依据平台数据或基层掌握情况,及时暂停或停发。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达到更高发放标准档次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由津牌养老服务平台自动识别,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按新标准发放。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数据共享范围、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津牌养老服务平台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和操作留痕机制,确保老年人个人信息仅用于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无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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